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杨某,女,1993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安陆市。其无前科,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期限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2年1月4日止。杨某于2021年1月15日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1. 开展个别谈话教育,了解情况 通过与杨某交谈,发现其性格开朗、自尊心强,与家庭成员相处融洽,现在从事幼儿园教师工作,其法律意识淡薄,虽然表示认罪伏法,但是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不够,认为自己受别人雇佣打电话招聘网络兼职的行为,做点小事,怎么就构成犯罪触犯刑法,有点想不通。 2. 签订责任书,实施目标管理 司法所为杨某及时建立个人矫正档案,组织所在地社区干部、志愿者、杨某家属成立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责任书,召开小组会议,制定具体矫正措施和矫正目标,落实矫正管理责任。 3. 法治教育,依法帮教 针对杨某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够的状况,司法所对其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组织其学习《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其法治观念,增强其对所犯罪行的认识,端正矫正态度。通过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杨某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触犯了刑法就应当负刑事责任,明确表示其会遵纪守法,积极配合司法所、所在社区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日常监督管理规定。 4. 采取多种形式,因人施矫 一是定期走访,掌握动态,争取其家庭配合支持。司法所与矫正小组成员定期对杨某及家庭进行走访,了解其家庭生活和近段时间的表现,从思想上关心,从生活上照顾,实行人性化管理。例如,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当面报到。对此杨某提出,有困难,因为她在私立幼儿园从事教师工作,不好请假,能不能等她下班后再来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考虑她的工作情况,表示同意。有时杨某下班晚了,司法所到了下班时间,但工作人员一直等到杨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再下班。 二是定期谈话,帮助她树立信心。针对杨某被判刑后存在一定思想包袱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个别谈话以及打电话,帮助其树立信心,重塑人生。 三是组织参加公益劳动,进行行为引导。要求杨某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其参加了每月一次的公益劳动,让她重塑正确的劳动观念,坦然面对过去的错误。 5. 社会力量参与杨某教育帮扶情况 与杨某结对帮扶的是社区的一名干部,他经常到杨某家里,与杨某及其家人交流谈心,提醒杨某在外工作要遵纪守法,同时告诫杨某远离不务正业的朋友,靠正当职业生活。 通过3个多月的矫正,杨某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有了明显增强。杨某进一步认清了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杨某表示一定吸取教训,不会再做任何触犯法律的事情,今后将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成为社会上有用的好公民。
【案例注解】
(一)执法依据 1.《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3.《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4.《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二)分析点评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一定制定出切合实际的矫正方案和措施。社区矫正工作者耐心细致的帮教工作,才能打开社区矫正对象心灵的大门。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和积极因素,尽可能的为社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帮助其走上正轨。对社区矫正对象经常开展法治教育很重要,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悔罪意识,有利于他们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