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0日10时许,被鉴定人在XX市XX区XX路XX号华莱士门口无故殴打受害人周某致其受伤,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到案后被鉴定人的父母称其患有精神病,2020年10月10日民警将其送往XX医院就诊,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为查明案情,公安机关委托我所对其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精神检查:被鉴定人由民警带入检查室,在指定位置就座。衣着隔离服,戴口罩。意识清晰,接触被动,检查欠合作,数问少答,声音低沉,能切题应答,但多数问题需不停追问才勉强有回应,言语内容常听不清,嘱其大声配合,劝说效果差。反应迟钝,无主动言语。能回答姓名、年龄、出生日期等一般情况。能简单回答工作经历、收入情况等,称在“XX牛肉火锅店做了23天,赚了2300元”、“在美XX零售店上过班,每个月3800元”、“最近有6个月没上班了”,承认最近有在找工作,但还没找到。问其既往患病及就诊情况,称“不知道什么原因(去看病)”、“初二的时候来这个(指XX医院)医院看”、“(诊断)抑郁症”、“吃了黄色的药片”,承认在XX的医院住过院,问其患病时的表现,否认鉴定材料中提及的部分症状,否认“自言自语、不与人交流、不爱出门”等表现,承认当时不去上学,称“不太想考试”,承认有“懒散、发脾气、打家人”等表现。查及真性言语性幻听,称“每天都听到有人在旁边说话”、“看不到人”、“在议论我”、“没有(骂我),说好话”、“XX医院出院后就有”、“上班之前没听到,每一家不上班之后就听到这些声音”,承认是因为“听到声音”后自己辞职的,问:“是谁的说话声音?”答:“见过(的人),男的多,一个女的”、“十二个人”、“一男一女”,问其幻听的具体内容,称“想不起来”,或表现低声言语,反复追问下仍难以听清内容。否认其他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应欠协调,表情呆滞,情感显平淡,缺乏与语境有关的情感反应,鉴定时低头,无目光对视,对刺激性言语无太多反应。意志行为减弱,肢体动作变化少,安于现状,对目前处境及案件处理不关心。自知力缺乏。 关于案件,反复追问下能简单交代案件经过。案发时存在真性言语性幻听,称“早上出去找工作,走到那边听到一些声音,听到声音说要打人”、“打他可以不想”,问:“‘打他可以不想’这句话是什么意思?”答:“不想找工作。”问:“你的意思是声音说‘打他可以不用找工作’吗?”答:“是。”承认当时不想去找工作。问:“你自己想打人的吗?”答:“有点,一开始不想打人。”问:“后面听到声音才想?”答:“是。”知道作案行为“不对”、“犯(法)了”、会被关(坐牢)。问其案件打算如何处理,称“道歉”。问其处理要求,称“就如实说”。 (二)体格检查:神志清楚,自动体位,各系统检查未见阳性体征。 (三)心理测验及其它辅助检查 1.头颅MRI平扫:右侧额、颞叶局部皮层增厚,局灶性皮质发育不良可能,请结合临床;右侧岛叶小脱髓鞘灶,建议随访;双侧脑室体部融合,透明隔缺如,请结合临床。 2.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未见异常。 3.脑诱发电位:BAEP正常;SEP异常(右正中神经);PRVEP正常;P300、N100轻度异常(不排除认知活动心理资源匮乏)。 4.明尼苏达多项人格问卷(MMPI):L54,F74,K52,Hy46,D48,Hs63,Pd52,Mf67,Pa61,Pt58,Sc71,Ma53,Si56。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1.据鉴定材料反映,被鉴定人约从2016年底开始明显出现精神异常,表现孤僻少语、社交退缩、自言自语、生活懒散、不讲卫生、外跑等,其父亲称其发病时“做事不正常,讲话没逻辑”、“有时还会出现幻觉”,于2016年底曾在XX医院诊断为“抑郁症”,2017年7月曾在XX某脑科医院住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以上均未提供相关病历材料,但因父母笔录所说与被鉴定人鉴定时自述均一致,予采信。自2017年11月至今暗服抗精神病药物,病情未完全缓解,其父母称“跟正常人比还是有些差别,不过能正常生活、工作”、“精神状态比较怪”、“回家不跟我们说话,一直玩手机、打游戏”,反映案发前其表现“比较自闭、不讲话”,案发后在看守所表现“整天默默无语,别人跟他讲话其基本不会回应,一日三餐及洗澡、上厕所都要别人提醒才会去做,反应比较迟钝”,于2020年10月10日被民警送往XX医院就诊,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2.本次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晰,接触被动,检查欠合作,反应迟钝,在反复追问及劝说下进行检查,内向性思维,暴露不充分,数问少答,低声作答,言语内容常听不清,查及既往及作案时存在持续性真性言语性幻听,在幻听支配下作案,“我不想找工作”、“声音说打人就可以不用找工作了”,自知力及现实检验能力丧失。情感反应欠协调,情感平淡,表情呆滞。意志行为减弱。 3.被鉴定人无嗜酒及吸毒史,故排除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4.被鉴定人无嗜酒及吸毒史,被鉴定人的颅脑MRI平扫提示“右侧额、颞叶局部皮层增厚,局灶性皮质发育不良可能,请结合临床;右侧岛叶小脱髓鞘灶,建议随访;双侧脑室体部融合,透明隔缺如,请结合临床”,但其从小生长发育与同龄人无明显差异,不支持神经发育障碍的诊断;目前不能排除其精神分裂症的发生与脑结构发育异常有关,在有关精神分裂症的结构脑影像研究中表明,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脑体积、侧脑室体积、脑白质完整性等脑结构较一般人群存在明显差异,这些异常没有诊断特异性,并且在首次发作、未经治疗的患者就已经存在这些差异,提示他们不是由治疗引起的[]。 综上所述,其表现符合《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中“精神分裂症”[F20]的诊断标准,案发时及目前处于发病期。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其与受害人无矛盾纠纷,缺乏现实、可理解的动机与目的,作案时存在明确的持续性真性言语性幻听,殴打受害人系受幻听的直接影响,不能认识其行为的非现实性,属病理性动机,丧失了实质性辨认能力。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第5.1.3及附录A.3条款,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孟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