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何某的哥哥来到北京市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据他所述,他在四川老家突然收到了一封信,是北京公安机关邮寄的《拘留通知书》,他才知道弟弟何某因为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了,关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于是赶紧坐火车来到了北京,赶到通州区看守所想去见弟弟一面,但工作人员告诉他,家属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见面,只有律师才有资格会见。这可让他犯愁了,自己家里并不富裕,没有钱给弟弟请律师,这可怎么办?正着急的时候,办案民警告诉他,如果家庭经济困难,可以去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如果获得批准,通州区法援中心会为其指派一名律师,担任其弟弟的辩护人。这让他看到了一线希望,于是来到了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其弟弟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因此,需要提交《经济困难证明》,证明他的弟弟属于经济困难人群,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随后,工作人员又告诉他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准备的其他材料。 几天后,何某的哥哥带着相关材料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查后,认为何某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为其办理了援助手续,并指派北京荣罡律师事务所段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段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前往通州区看守所会见何某,了解案件情况。 据何某所述,2018年4月23日晚11点多,赵某给他打电话,说跟别人打架了,让他去帮忙。何某当时正在和朋友吃饭,就没有过去。吃完饭后,何某给赵某打电话,问他处理完了没有,赵某说处理完了,让他过去一趟。因为赵某曾经向何某借过1000块钱,何某就想顺便去找赵某要钱。 何某到了以后,发现在场的还有几个人,他都不认识。何某提出让赵某还钱,赵某说,想要钱的话就跟他走。何某当时不知道他们是去抢钱,以为是去别的地方拿钱,就跟着他们到了邮局附近。突然,赵某指挥几个人把一个路人围住了,何某才知道原来是抢劫。几个人把受害人拉到卡车边上要钱,何某在远处抽烟没过去,赵某喊他,他才过去站在一旁。后来,赵某等人把受害人带到了一片小树林,向受害人索要5000元,但是被害人只有500元,赵某就让被害人打电话借钱。天快亮了,何某就劝他们要不算了吧,被害人也没钱了。赵某不同意,然后说先带他们去吃早饭。去的路上,何某和被害人走在后面,何某偷偷问受害人要不要报警,如果要报警的话他可以帮忙,但是受害人说不用,何某就没再坚持了。 吃完早饭后,赵某让何某先回宾馆,大概过了两个小时,赵某就回来了,说受害人把钱给了,给何某分了500元。何某想离开,但是赵某不让他走。第三天,赵某说钱花完了,还要去抢,何某不想再参与,于是趁赵某晚上睡觉的时候,偷偷打车走了。2018年5月15日,何某被警察抓获。何某被抓获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案件经过,并配合警察将赵某抓获。 段律师告诉何某,在抢劫过程中,虽然他没有动手,但是客观上对受害人起到了威胁震慑的作用,属于从犯。考虑到他没有获得利益,而且帮助警察抓获赵某等情节,自己会向公安机关提交辩护意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7月25日,段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认为何某认罪态度良好,案发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案件经过,并配合公安机关将其余嫌疑人抓获,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案发时也不知道其他人的抢劫意图,属于从犯,请求公安机关对何某减轻处罚。 2018年8月13日,该案被移送至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何某的哥哥再次来到通州区法援中心为其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继续指派段律师作为何某的辩护人。段律师于9月7日会见了何某,并向通州区检察院提交了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2019年1月15日,本案在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犯罪事实。5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法院认为,5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5名被告人在犯罪过程所起的作用大小,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4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获刑2年2个月至2年10个月不等。其中,何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最小,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何某作为成年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陷入了一起本与自己完全无关的抢劫中。刚开始,何某并没有抢劫的意图,在知道抢劫后,迫于兄弟义气,参与了对受害人的抢劫。期间,何某还劝阻其他人停止抢劫行为,主动提出帮受害人报警,但是均未成功。案发后,何某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总体来看,何某的主观恶性不大,悔罪态度良好,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小,属于从犯。但是,客观上,何某确实参与了抢劫的全过程,对受害人起到了威吓震慑作用,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担任辩护人的过程中,多次与公检法机关沟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请求对何某减轻处罚,最终被法院采纳,何某被判处2年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