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拳脚外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易某自诉于2018年6月11日3时左右被人用拳脚打伤头面部、胸部及右上肢,伤后到醴陵市二医院就医。 现醴陵市公安局委托本所对其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醴陵市二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0082914)摘要:入院时间:2018.6.11,出院时间:2018.6.21,入院情况:患者因头部,左膝及右肘外伤后疼痛、肿胀1小时入院。查体:左后枕部可见1.0×0.5厘米、0.5×0.5厘米、0.5×0.3厘米大小肿块,质软,压痛,左颧弓少许肿胀,压痛。口腔内可见少许血迹,牙1 1松动,压痛。右肘部少许伤痕,局部肿胀,压痛。左膝部少许伤痕,周边肿胀、压痛。入院诊断:脑外伤:头皮多处血肿,牙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2018年6月12日醴陵市第二人民医院会诊记录摘要:查体:1 1松动Ⅰ°,叩(+)。诊断:1 1牙挫伤,牙外伤。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易某自行步入本鉴定室,神志清楚,检查合作,答问切题。头顶部可扪及1处头皮肿胀区域。1 1牙叩痛(+)。右上臂下段见2.3×0.6cm挫伤痕。右胸部见长9.5cm划伤痕。左胸部见5.5×1.0cm挫伤痕。余体表未见明显阳性体征。

【分析说明】

1.根据本所检验所见,结合病历资料所示:被鉴定人易某头皮血肿,1 1牙松动Ⅰ°,胸部及右上肢软组织挫伤诊断成立。 2.其损伤致头皮血肿,1 1牙松动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5.b,5.2.5.j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易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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