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小霖追索抚养费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菊某(化名)系重型自卸车车主,2008年雇佣兴某(化名)为其开车,在相处过程中,二人逐渐产生感情,于2009年开始同居,同居不久后菊某怀孕。2009年10月,菊某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出于对兴某的信任,菊某把车登记在兴某的名下。2010年4月二人的非婚生子小霖(化名)出生,孩子出生后菊某全职在家带孩子、料理家事,将其原有的重型自卸车的运营全部交由兴某负责。2011年4月,菊某用别克轿车做抵押交了首付款,又购买了一辆重型自卸车用于运输经营,也登记在兴某的名下。2012年6月兴某名下的重型自卸车发生事故,赔偿40余万元,停工7个多月,这期间的贷款、诉讼费、鉴定费、物价局评估费等费用全部由菊某名下的重型自卸车经营所得给付。2013年11月兴某又哄骗菊某把其名下的重型自卸车变卖,所获得的14万元,全部存入兴某名下。至此,菊某名下财产全部归于兴某所有。兴某开始逐渐疏远菊某,并于2014年4月开始不回家,对菊某母子的生活也不再过问。由于菊某没有经济来源、居无定所,母子生活困难,平时生活所需全部靠家里的亲戚救济。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菊某到住所地所在社区,经社区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后到本溪市明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听取了菊某的陈述后,对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并指派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姜君秋律师承办此案。 姜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菊某的陈述,查看了小霖的出生证明及社区开具证明等相关材料,认为此案件为典型的非婚生子追索抚养费案。办理本案的关键一是固定证据;二是理清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三是明确抚养费的给付标准。 承办律师征得菊某的同意后,以小霖的名义,其母菊某为其法定代理人,起诉兴某支付抚养费,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兴某给付小霖从2014年4月起,直到独立生活为止的抚养费。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兴某与菊某为非法同居。与2014年4月生下非婚生子小霖,后因二人感情不合分手,分手后兴某对小霖不承担抚养义务。庭审中兴某否认与小霖的父子关系,并提交了相关的证人证言。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向法院提供了兴某于小霖出生时在住院收据上的签字和所租住房屋房东的证人证言,及社区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小霖与兴某的父子关系。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亲子关系鉴定。经辽宁省血液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证明原被告系父子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兴某每月支付小霖抚养费4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件较为典型的非婚生子追索抚养费案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生子与非婚生子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因为系非婚生子而不给付抚养费。此案中,被告曾欲以否认父子关系为由逃避抚养费给付义务,但亲子关系鉴定最终证明了父子关系,使受援人的合法诉求得以实现,菊某对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工作也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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