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原告王某等25名农民在黑龙江省林甸县金地朗悦小区工地打工。该小区的开发商是黑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体开发该小区10号、14号、15号和16号楼),建筑商是黑龙江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过程中该公司将工程授权给案外人李某负责工地建设等一切事宜。2013年10月24日,被告某开发公司与案外人李某签订施工合同。2014年10月20日,被告某建筑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给案外人李某,对其所签署涉案小区工程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被告某建筑公司均予以承认。2014年5月9日,案外人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承包协议书,将涉案工程中的劳务分包给被告李某某。25名原告与被告李某某达成口头劳务合同,为林甸县金地朗悦小区14号、15号、16号楼提供劳务,原告工作完成后,被告李某某共计拖欠25名农民工劳务费100890.00元,在庭审中被告李某某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后被告某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现场工地项目经理王某某又雇佣原告给10号楼做防水、搬运钢筋,共拖欠原告防水劳务费29976.00元,有现场经理刘某计算面积后出具工票确认,但原告自愿请求29900.00元;拖欠搬运钢筋劳务费1100.00元。被告某开发公司只认可出具工票人员身份,但认为其已经将10号、14号、15号、16号楼整体承包给案外人李某,其拖欠款项不应由开发公司负责。 涉案工程结束后,原告分别找到各被告要求给付劳务费,但是各方互相推诿始终没能兑现。原告因此多处上访,后来在有关部门的关注和协调下,通过信访部门介绍到林甸县法律援助中心,林甸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王贵明律师办理此案。 王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王某等25名农民工的陈述并到相关部门和工地了解情况。掌握情况后,王律师亲临各被告处调解, 各被告虽然承认原告出了劳务,但是均不同意给付劳务费,互相推诿。 承办律师征得受援人同意后,决定以劳务合同纠纷起诉黑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李某某,并于2016年初为受援人拟写了起诉状到法院立案。因受援人无力支付法院的诉讼费,承办律师代其拟写缓交诉讼费申请,最后法院同意为其缓交诉讼费。法院立案后,承办律师认真开展代理工作,想尽一切办法收集固定证据,为案件的胜诉打下基础。 庭审中,开发商认为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给承建商,承建商认为此款不应当由自己给付,包工头李某某认为开发商和承建商没有给付工程款,无力给付工人工资。在这种情况下,代理律师据理力争,庭审中向法庭表明观点:原告为被告李某某提供劳务,双方劳务关系明确,原告实际出了劳务,被告李某某应承担给付劳务费的义务,双方对拖欠劳务费的数额没有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劳务费10089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林甸县金地朗悦小区为被告某开发公司开发,其中10号、14号、15号和16号楼由被告某建筑公司承建,委托案外人李某与被告某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又将劳务分包给被告李某某,因工程未竣工,三被告之间工程款未结算完毕,被告某开发公司、某建筑公司应当对被告李某某拖欠的劳务费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原告为林甸县金地朗悦小区10号楼做防水即搬运钢筋,被告某建筑公司作为承建商,应当对其承担给付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某建筑公司给付防水款及倒钢筋劳务费3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因被告某开发公司及被告某建筑公司工程款未结算完毕,被告某开发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某开发公司和李某某不服(2016)黑0623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并改判其不承担责任。承办律师继续代理二审,认真开展代理工作,多次与二审承办法院交流代理意见,最终得到二审承办法官的采纳,二审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判决驳回该两家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案已于2017年7月全部执行。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违法转包和分包的案件。在立案之前,受援人曾到林甸县政府上访请求处理。律师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成功化解了矛盾。 本案涉及的诉讼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并且受援人在证据上始终处于被动。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工作,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效果较好,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