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对范某某林地承包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5日,五保户范某某与九台市九郊办事处唐家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造林合同书”,范某某缴纳了5000元荒山还林费用(村书记只给范某某开了4950元的白条),并在1.54公顷山地上成功种植了3700棵杨树,直径15公分,另外还种植了7000多棵杨树苗等。范某某种植的树木已经办理了林权证,但此证一直被村委会扣着不发给范某某。2007年10月3日晚,唐家村委会在没给范某某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指使人将申请人承包林地上的所有树木毁掉,范某某前去制止,砍伐者竟称“村里已经将申请人承包的林地收回另行承包给他人”。其中原因,据村委会称系范某某植树“成活率”违背了合同约定。范某某当即到当地法院起诉,村委会得知法院受理了此案,找到范某某以给其经济补偿为由让其撤诉,但当范某某撤诉后村委会却分文未给。范某某诉至当地法院,九台市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不懂法律的范某某超过了上诉期限,判决已发生效力。 2011年9月18日,范某某来到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赵宏伟律师热情接待了他,经了解,来自九台市九郊办事处唐家村62岁的范某某是一名耳聋老人,他无儿无女,是村里的“五保户”。经初步审查,范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援中心受理了他的法律援助申请。 通过进一步调查案情,承办人感到这是一起恶意撕毁林地承包合同、野蛮砍伐、毁坏林木,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承办人认真研究案情后为范某某起草了再审申请,并递交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请求法院到案发地调查此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亲自到案发地调查,并组织了听证。2011年12月1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2011)长民申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执行。 2012年3月1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3月15日、20日,又经历了两次庭审调查。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例举了大量证据后,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再审申请人范某某与被申请人九台市九郊办事处唐家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造林合同书合法有效。申请人与九台市九郊办事处唐家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是一份典型的林业承包合同,具备《民法通则》第55条和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有效的全部要件,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二、被申请人单方违约、毁林的行为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第17条之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相关规定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被申请人违背承包人的意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收回、砍伐毁林的行为构成违法。三、被申请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申请人的全部损失。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林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和合同法107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经过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采纳了承办人的意见。2012年4月1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撤销九台市人民法院(2009)九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九台市人民法院重审。接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后,63岁的范某某老人流下了热泪,他说:“法律援助就是老百姓的贴心人、保护伞!”数年后,范某某告诉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案件已得到最终的公正判决。正是因为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帮助,使案件启动再审程序,才使范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恶意撕毁林地承包合同、野蛮砍伐、毁坏林木,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受援人是“五保户”,承包山地种植林木付出了极大辛劳,林木却遭人砍伐并毁约。受援人在不懂法的情况下,受蒙骗失去了上诉的机会。此案是再审案件,案情复杂,办案时间长,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工作8个月,多次异地取证,三次庭审调查,抓住案件的法律关节点充分准备代理意见。庭审中,承办律师按照证据规则科学运用证据,有理有节、据理力争,终于有了令受援人满意的结果,依法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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