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徐某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97年,徐某与林某经人介绍认识,次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一男。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时有矛盾,林某有酗酒行为,脾气暴躁易发怒,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时林某会对徐某进行打骂。2018年5月17日、9月20日徐某被林某殴打后分别被送往梧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梧州市民族医院进行检查治疗,2021年2月27日晚,林某再次对徐某进行殴打,并用菜刀架在徐某的脖子上进行威胁,见此情况亲属立刻报警,警察上门进行了调解。林某因一些生活琐事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徐某的身心深受创伤,为了不再遭受家暴,2021年3月1日,徐某来到梧州市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援中心收到徐某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受伤照片和医院出具的相关DR、CT检查报告材料后,经审查,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当场办理法律援助决定和指派手续,并依法指派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黎鸿铭律师来承办本案。 黎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与受援人徐某见面,详细询问、了解事情经过,认真听取并记录徐某的诉求,收集受援人提供的案情相关材料证据,撰写民事起诉状。 2021年 3月11日,在律师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前,徐某向法援中心提出终止法律援助的书面申请。理由是因其儿子才刚满9岁,考虑到儿子年纪尚小,怕夫妻二人离婚对孩子造成不利的影响,离婚后不在儿子身边怕儿子没有人照顾,因此不愿再提起离婚诉讼并且申请终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案件点评】

法援中心接受徐某申请,经审查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当天为其指派了承办律师。承办律师工作认真负责,收集徐某遭受家暴的证据,写好了起诉书。但因申请人个人原因申请终止法律援助,中心经核实徐某没有受到威胁,是真实的意愿后,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法终止该案的法律援助,并出具了《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授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受援人:……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本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徐某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律师后又申请终止法律援助,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经核实后依法终止法律援助,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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