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常某某,男,1985年10月21日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5月8日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分别于2016年4月、2017年12月先后两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1月6日至2018年12月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常某某在服刑期间因长期咳嗽于2016年9月入贵州省金西监狱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病情未有明显好转,监狱于2017年4月27日将其转至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住院治疗,当时诊断为:1.左肺继发性肺结核并左肺实变;2.支气管内膜结核(疤痕狭窄),但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司发通〔2014〕112号)。出院后该犯胸闷等症状进行性加重,监狱又将该犯送往贵阳市肺科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并于2017年7月12日再次将该犯送往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住院治疗,且再次委托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当时诊断为:1.左肺缺如(左肺叶极重度纤维化);2.支气管内膜结核(疤痕狭窄);3.右肺代偿性肺气肿,但病情仍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由于该犯病情仍进行性加重,该犯所属监区于2017年11月16日再次提出对该犯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的建议,同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后,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医院)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作出保外就医病情诊断,罪犯常某某患:1.左肺继发性结核并左肺不张,重度肺通气功能障碍;2.气管、左侧支气管结核(疤痕狭窄),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四条1款之规定。为此,监狱决定启动程序对罪犯常某某办理保外就医。 经监狱征询罪犯常某某家属意见,其姐姐表示愿意为其担保,愿意履行担保人职责,为其提供生活来源、后续治疗和居住条件,但当监狱委托当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时,考虑到生活条件有限,监管压力、家庭矛盾(其姐姐丈夫因与罪犯常某某在入狱前矛盾积怨深,反对其姐姐为其担保)等原因,其姐姐反悔不愿为罪犯常某某进行担保。鉴于此情况,监狱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积极协调罪犯常某某家属到监狱进行亲情帮教,当罪犯常某某的父亲、姐姐、妹妹到监狱看到常某某现状,以及通过民警了解了罪犯常某某服刑以来的改造及变化后,均同意担保其保外就医,一家人均愿意履行担保职责,为其提供生活来源、后续治疗和居住条件。后经监狱审查,认为罪犯常某某的姐姐具备担保人资格,于2018年1月5日审查确定其为罪犯常某某保外就医保证人。 2018年1月16日罪犯常某某所属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对罪犯常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征求罪犯常某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贵州省黔西县司法局意见,黔西县司法局于2018年2月9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罪犯常某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2018年2月11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2月12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对罪犯常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3个工作日,未收到异议。经征求驻监检察机关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建议监狱呈报罪犯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随即,监狱于2018年3月14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对罪犯常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后,刑罚执行处和生活卫生处分别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召开处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经审核:实体和程序均符合规定,材料完整,随即提交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决定。2018年3月23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罪犯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3月26日,监狱将罪犯常某某押送至居住地,与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移交手续,依法纳入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