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57岁,重庆市綦江区人。2018年3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止,2018年4月10日投入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张某某入狱体检时自诉:“患冠心病多年,近三个月来吃不下饭、体重明显减轻”,入狱以来一直在监狱医院住院治疗,病情无明显好转,后背部疼痛明显。2018年5月8日在南川区人民医院外诊行胃镜检查提示“食道癌?重度糜烂性胃炎”。监狱医院结合其病历多次检查,认为罪犯张某某目前病情严重,建议到社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根据罪犯张某某病情,经监狱批准,于7月2日将张犯押解到重庆市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2018年7月5日经重庆市人民医院以市人院〔2018〕医鉴字第XXX号法医临床司法诊断意见书诊断为“食道肿瘤伴纵膈、淋巴结转移、高血压病 三级 极高危、高血压性肾损害、高血压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心包积液”。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和第三条第4款“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之规定。 2018年7月11日,经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及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领导小组评估,该犯的再犯罪可能性小。 根据张某某所患疾病以及现实表现情况,为进一步调查评估其对居住地社区的影响,监狱刑罚执行科向该犯出监后居住地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2018年7月19日,监狱收到〔2018〕渝綦司社矫调字XX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张某某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同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该犯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材料和公安机关对保证人的审查情况,研究通过了对罪犯张某某保证人的资格审查,并于7月20日签定保证书。 2018年7月23日,罪犯张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民警集体会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一致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案卷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提请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7月25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研究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狱内进行3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同意见。7月27日,监狱将罪犯邓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2018年7月30日,驻监检察室出具检察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你局批准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报市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于2018年8月6日批准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8年8月8日将罪犯张某某和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材料移交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