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龚某某,男,1975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桃源县。2018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2018年11月12日,龚某某到桃源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实施个别化矫正 入矫报到时,龚某某表现出对社区矫正无所谓的态度性。司法所通过电话和实地走访调查发现,邻里及村委会干部均反映龚某某平时为人油滑、没几句真话、骗吃骗喝、没有诚信和法治观念,邻里对都他敬而远之。针对调查了解掌握的情况,司法所为其组建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派出所民警及其家属多方参与的、专门的矫正小组。在与矫正小组协商研究后,为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明确了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和实地走访,以及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教育,促使其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治观念和认罪悔罪意识,并重新融入社会,避免再次犯罪。 (二)开展针对性教育,帮助增强法律意识 入矫宣告前,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个别谈话,开展入矫教育,同时邀请矫正小组成员参加入矫宣告,通过入矫宣告宣布了信息化核查、通讯联络、报到、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请销假、重大事项报告等有关日常监管规定,明确了矫正小组协助监管的义务和责任。矫正中期,司法所通过个别谈话和集体教育,对其开展了社区矫正法相关法规教育,讲清了违法成本及后果,要求其珍惜监外执行的机会,并针对其犯罪类型开展了刑法和经济类犯罪有关的法律知识教育,逐步培树其规矩意识和守法守纪意识。经过循序渐进和耐心细致的教育,龚某某逐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一定要好好接受矫正,改过自新。 (三)实施心理干预,纠正不良习气 龚某某虽然社会风评不好,经常实施诈骗行为,但却是一个好爸爸,其有一个正在读小学的女儿,他十分疼惜。司法所工作人员以此为突破口,与龚某某多次交流,教育其要给女儿树立一个好的榜样,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获得报酬,告诫其实施诈骗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影响到女儿的前途。龚某某因此产生了深深的内疚和自责,不良习气收敛了很多。此后,龚某某定期准时到司法所报到,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因工作原因等不能参加集中活动也会提前请假或另行找时间主动前往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和活动情况。 (四)温情教育帮扶,促进融入社会 龚某某平时在附近工地务工,家庭收入基本靠他一个人。矫正小组中的村干部根据这一情况,积极帮他留意本地工程项目中的务工机会,有相关机会第一时间告诉他。同时,按照矫正方案的安排,司法所每月组织龚某某到乡敬老院参加公益活动,有效增强了其社会责任感。通过实施社会适应性帮扶活动,龚某某认识到了自己以往对待邻里、朋友的错误方式,说话诚恳了很多,和邻里的关系也慢慢缓和了,村里人对他的评价也逐步改观。
【案例注解】
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的两个中心任务之一,是实现社区矫正目的的最重要方式,是检验社区矫正效果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要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按照矫正阶段、犯罪类型、现实表现、心理特点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因人施教和针对性的帮扶等措施方法,从根本上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再犯罪的因素,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从培养法律意识、纠正不良习气、促进融入社会等方面开展教育帮扶,使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心理、行为、社会交往等多方面的问题得以改善,彰显了社区矫正工作实效,维护了社区矫正安全稳定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