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减刑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87年2月出生,捕前住辽宁省海城市,因犯抢劫罪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全部履行),刑期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无前科劣迹。李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投到新入监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月29日调入鞍山市监狱服刑改造。李某某考核期内共获得有效考核积分2654分,折抵表扬奖励四次,剩余考核积分254分。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3月1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鞍山市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且积极履行全部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李某某提请减去余刑,并报送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经鞍山市监狱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认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分监区对李某某提请减去余刑的建议。会后,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3月21日,鞍山市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会议充分审议了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的实际改造表现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同时还对李某某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考核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作出同意对李某某依法提请减去余刑的评审意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列席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并经审查对李某某减刑无异议,同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会后,刑罚执行科根据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李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3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李某某提请减去余刑的决定。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4月26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李某某减去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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