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股权协议纠纷提起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甲公司成立并进行初轮融资。2015年12月7日,申请人A基于对被申请人乙公司的信任,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被申请人乙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申请人A通过被申请人乙公司向甲公司即目标公司出资,对应出资额为200万元(人民币,下同),获得甲公司60万股股权,持股比例为4.8%。被申请人乙公司以代持股为限,除股东收益权、优先认购权外,申请人A授权被申请人乙公司代为行使股东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2015年12月9日和2016年3月18日,申请人A分两次将共计200万元汇入被申请人乙公司账户,转款留言为对甲公司的投资款。2016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乙公司出具收据,交款人为申请人A,金额为200万元,事项为投资甲公司股权(由被申请人乙公司代持),加盖被申请人乙公司财务专用章。被申请人乙公司及时将该笔款项转给甲公司,2016年3月18日,甲公司出具收据,交款单位为被申请人乙公司,金额为500万元,交款事项为投资款(申请人A贰佰万元整,其余为案外人投资款),加盖甲公司财务专用章。同时,甲公司亦出具证明:在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乙公司解除代持协议后,支持并配合申请人A变更为显名股东。但在签约后,被申请人乙公司每况愈下的经营状况,使申请人A对被申请人乙公司丧失信心,并预感到如果继续由被申请人乙公司代持股权,申请人A和甲公司的利益均会受到严重影响,出于对投资公司发展的考虑和对自身利益的维护,申请人A决定解除对被申请人乙公司的股权代持委托,亲自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使股东权利。故于2018年开始,申请人A开始与被申请人乙公司协商解除代持协议一事,但被申请人乙公司不予配合。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9年8月16日,申请人A向被申请人乙公司发送《解除委托代持股权告知函》,通知解除二者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书》,并要求变更申请人A为实名股东。但被申请人乙公司认为《股权代持协议书》为附条件的合同,其成立但未生效,不存在解除的情形。

【争议焦点】

案涉《股权代持协议书》是否成立生效并经合意解除?

【裁决结果】

(一)确认申请人A和被申请人乙公司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书》于2019年8月16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乙公司依据《股权代持协议书》持有的甲公司60万股股权转交给申请人A。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案涉协议书约定,经甲公司同意申请人A投资入股并出具书面文书作为《股权代持协议书》的附件后,代持协议生效。合同签订后,申请人A按照合同约定分两次向被申请人公司汇款并注明款项内容,甲公司也向被申请人出具了收款收据并注明了款项内容,并且向被申请人公司出具了书面公司证明,同意被申请人乙公司代持申请人A股权,并在解除代持协议后配合申请人A变更为显名股东。因此双方在代持协议中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被申请人主张案涉协议书成立但未生效无事实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委托人单方向受托人发出解除的通知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不需要经受托人同意。申请人A已经向被申请人乙公司发出了《解除委托代持股权告知函》,因此该股权代持协议书因委托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股权代持协议书中约定被申请人代持申请人A股权为无偿,且被申请人乙公司的代持行为未对申请人A造成损害,因此被申请人仅需将代持的股权返还申请人。

【结语和建议】

股权作为一种社员权,不但具有财产性的特点,也具有人合性的特点。因此,隐名股东会因各种原因通过他人代持股权,以实现自己投资并持有某公司股权的目的,通常情况下会在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的基础通常是建立在特别的信任关系之上的,尤其是商事委托合同,委托人更加关注受托人的商誉及经营能力。一旦这种特别信任度降低,委托合同便没有存续的必要。因主客观因素的变化,受托人已经失去了委托人的信任基础,此时委托人并不享有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若此时不赋予委托人任意解除权,显然对委托人不利,违背了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的最初目的。 本案的《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了生效条件,条件成就后,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人商誉降低,委托人缺乏对受托人的信任,委托合同的存续基础已经丧失,被申请人乙公司应当依照代持协议及解除通知的要求,履行解除合同的义务,归还相对应的甲公司的股权,并配合申请人办理股权的变更登记。 股权代持法律风险较高,国内对于这一领域的规范相对较为薄弱。因此,双方在签订协议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以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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