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方某某,男,1976年5月出生,户籍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居住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2016年12月7日,方某某因行贿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2017年1月9日,方某某到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7年10月5日10:48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监控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方某某例行定位手机人机合一抽查时,发现该社区服刑人员的定位手机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区监控指挥中心值班人员随即通知司法所要求跟进处理该情况,并及时回拨区监控指挥中心电话确认人机合一。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接到区局监控指挥中心值班人员通知后,于当天10:53通过拨打方某某的个人手机联系上本人。方某某在电话中声称自己当时正和朋友爬鼓山,将定位手机放在家里充电。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即刻返回家中,用定位手机回拨区局监控指挥中心值班电话并立即到司法所报到。 2017年10月5日12:34,方某某用定位手机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人机合一,并到司法所报到说明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方某某详细询问了事情经过,形成了相关调查取证笔录。经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方某某于14:38用定位手机回拨了区局监控指挥中心电话,经区局监控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确认人机合一。 鉴于方某某在此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之前,能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态度较好,且此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系初犯,在处置过程中能按照工作人员要求即时改正错误行为,未造成重大后果,司法所决定给予警告训诫。 2017年12月4日下午,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接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线索通报,方某某的个人手机信号曾在2017年8月5日和8月19日出现在福建省宁德市,并于2017年10月3日至5日期间,出现在福建省莆田市。接到区检察院通报后,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司法所组织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方某某进行调查取证。 在调查过程中,方某某坦承2017年10月5日配合司法所就人机分离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之时谎称在鼓山与朋友一起登山,实际上其本人于10月3日为无假外出且故意不携带定位手机,自驾车带其女儿前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方某某先是否认前往过宁德辖区。声称:2017年8月5日上午,自己将车借给朋友开往福建省宁德市办事,不慎将个人手机遗落在车上,才导致个人手机位置信息出现在宁德;2017年8月19日上午,是其妻子驾车前往福建省宁德市,因携带了方某某的个人手机作为导航,导致其个人手机的位置信息出现在了宁德市。但当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方某某,要对自己的供述慎重考虑,司法所工作人员将会前往高速交警处调取相关监控视频进行佐证后,方某某陷入了沉思,随后承认了自己确于2017年8月5日上午及8月19日上午无假外出且故意不携带定位手机前往福建省宁德市处理公司事务的违规行为。 2.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零四至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方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其进行讯问,并制作笔录,同时收集了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之间的相关通话录音。证实社区服刑人员方某某分别于2017年8月5日上午和8月19日上午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离开规定的活动区域,私自前往福建省宁德市且故意不携带定位手机,造成人机分离;2017年10月3日至10月5日又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离开规定的活动区域,私自前往福建省莆田市且故意不携带定位手机,造成人机分离;事后在调查取证时,方某某还故意隐瞒事实,编造谎言,以期蒙混过关。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2017年12月7日,司法所向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提交《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会议研究,于当天向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发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提请鼓楼分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方某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鼓楼区司法局向鼓楼公安分局书面提请对方某某《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2017年12月7日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方某某作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方某某,由派出所民警押送福州市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即将结束时因矫正期内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在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后,方某某前往司法所补办解除社区矫正相关手续。其本人表示已经清楚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的后果,虽然已经期满解除社区矫正,但在今后的生活工作中,自己会以此为戒,严格要求,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用法律这把“尺”时刻衡量自己的行为,不做法盲,争做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12月7日,区司法局向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发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提请鼓楼分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方某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全程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7年12月7日下午,司法所邀请派出所民警组织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学习活动。派出所民警现场向社区服刑人员方某某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其执行拘留,当方某某被公安民警带离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利用这一契机,结合该案例第一时间对所里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重点强调全体社区服刑人员:一是要强化自身的服刑在矫意识,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二是要强化责任意识,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三是要强化学习意识,着重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守法意识,规范今后的个人行为,为未来个人发展奠定基础。四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谁违反法律法规,都要接受法律惩处。
【小结】
1.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对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核实情况,依法、准确、及时地进行处罚,一方面让受到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增强在矫意识,端正态度,自觉接受矫正;另一方面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真正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教育性。 2.在日常的管理中,司法所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走访力度,特别是对受过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向,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规守纪,防止脱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应加强与矫正小组成员的联系,明确各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督促矫正小组成员定期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反映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情况,如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的,要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关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工作内容、基本程序及目的意义等内容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认识度和认同感,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关心、支持、并主动参与辅助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