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受伤害当事人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派出所委托书介绍:被鉴定人于2018年09月02日16时许,在某商业区被人殴打受伤,现委托鉴定机构对当事人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录(病历资料) 某某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就诊日期:2018年09月03日16:22。简明病历:被人打伤致全身多处疼痛1天余。体征:神清,双侧眼周淤青,肿胀,鼻部肿胀,压痛,颈部压痛,呼吸稍受限。右肩及腰背部压痛,四肢活动可。辅检:头颅CT示:鼻骨骨折。初步诊断:急性颅脑损伤,鼻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其他无特殊记载。 (二)法医检查 1.检验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医临床学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CUDRAY FAXXX目前伤情及影像学资料进行检验。 2.执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3.临床法医学检查(2018年09月05日) 被鉴定人步入诊室,神志清醒,问答切题,检查合作。诉鼻子疼痛,以右侧为甚;双眼胀痛,视物模糊,受伤时右下2牙折断(本人已保存)。查体可见双眼下睑青紫肿胀,呈“熊猫眼”征,以右侧眼睑青紫为重,双眼睑结膜充血,右眼结膜外侧有片状出血。双眼视力粗测下降。鼻部肿胀、压痛(+),以右侧为重。未发现鼻漏、耳漏现象,右下2牙冠折。胸部剑突下皮肤擦伤,大小3.5×0.5cm;右肩峰皮肤擦伤,大小5×1cm;右肩胛区皮肤擦伤,大小7×2cm;右肘部皮肤擦伤2处,大小2×1cm、2×1cm;右腕桡侧皮肤擦伤,大小2×1.5cm;左侧腰部皮肤轻度青紫,大小7×2cm。 4.影像学资料审阅 阅2018年09月03日某某医院颈椎、右肩、腰椎X光片(ID号:×××)见:颈、腰椎、右肩关节无明显骨折征象。 阅2018年09月03日某某医院头颅、胸部CT片(ID号:×××)见:颅内、胸部未见明确外伤改变。可见双侧鼻骨骨折形成,骨折处断端可见透亮骨折线,其中右侧鼻骨骨折有明显移位。右侧上颌骨额突处可见移位性骨折。

【分析说明】

经对送检的临床病历及影像学资料审阅并结合本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外伤后致1.双侧鼻骨骨折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2.双眼钝挫伤;3.右下2牙冠折;4.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的诊断可以认定。 临床报告被鉴定人鼻骨骨折,但未予以准确定位及具体描述。鉴定人到被鉴定人就诊医院调取电脑存档资料及对送检影像资料反复阅片后认为被鉴定人伤后出现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征象客观存在。目前查体仍存在鼻部软组织疼痛,双眼睑软组织青紫肿胀;右下2牙冠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疼痛。 被鉴定人的双侧鼻骨骨折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 o)之规定,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鉴定人的双眼钝挫伤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 e)之规定,其损伤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的右下2牙冠折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 j)之规定,其损伤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的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4 a)之规定,其损伤构成轻微伤。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被定人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附件:法医检查主要受伤部位照片及影像学检查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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