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马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马某某,男,1979年8月18日生,河南省郑州市人。马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4年9月10日刑满释放。马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三人共计一万四千元。2016年3月30日交付江苏省高淳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高淳监狱五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马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马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马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三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五监区集体会议认为,马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马某某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未完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建议依法对马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五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认定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 2018年6月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马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马某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6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马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马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马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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