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宓某面部刀砍伤后条状瘢痕损伤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日,农民工宓某(男,21岁)在某地建筑施工时因口角发生争执,被他人用泥刀砍伤头面部多处,伤后面部遗留瘢痕。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重伤二级,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因诉讼需要,受法院委托,要求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 资料摘要: 1.2016年6月2日至6月12日急诊外科病历:宓某因头部刀砍伤半小时入院。入院体检:神志清楚,答问准确。左侧眉弓内侧至鼻根部可见4cm长斜行裂口;左侧额部外缘至耳屏前可见12cm长纵行裂口,创口深达颅骨,活动性出血伴部分泥土污染。行清创缝合术。术后头颅CT扫描未见颅内异常,给予换药、抗感染治疗。 出院诊断:头面部多发性锐器创。 医嘱:拆线后美容中心抗瘢痕治疗。 2.2016年11月3日某中心医院美容中心门诊病历。 宓某头面部多发性锐器创5月,遗留瘢痕复查。查体:左侧眉弓内侧及左侧额部、耳屏前见条状瘢痕,轻度增生伴色素沉着。 医嘱:倍舒痕敷贴外用。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步行入室,神志清楚,检查合作。左侧眉弓内侧至鼻根部见3.8cm×0.3cm条状瘢痕,轻度增生伴色素沉着;左侧额部外缘至耳屏前可见12.4cm×0.2cm纵行条状瘢痕。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孝感明镜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头面部多发性锐器创,伤后清创缝合及抗瘢痕治疗已半年,目前面部遗留二处条状瘢痕,长度累及达16.2cm。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录对面部中心区明确界定为: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作两条垂直线,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心区。被鉴定人面部两处条状瘢痕中仅左侧眉弓内侧至鼻根部3.8cm条状瘢痕属于面部中心区域,虽然二处瘢痕累计长度大于15cm,但面部中心区单条瘢痕长度小于5cm,累计瘢痕长度小于7.5cm。 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3a)条之规定(面部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cm以上),被鉴定人宓某的损伤程度损伤程度尚未达到重伤二级,属轻伤一级范畴。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宓某面部锐器创遗留条状瘢痕,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3a)条之规定,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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