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田农场普法办大力开展“疫情防控”普法活动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积极应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第十三师司法局黄田农场司法所全力配合团场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重点宣传十三师司法局印制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一)(二)。在全团场范围内开展多渠道、无死角的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这场阻击战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此次宣传活动共计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受教育职工群众5000余人。

【重点宣传内容】

(一)在机场、车站、高速公路等地方设置的检疫点拒绝接受防疫、检疫检查,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拘留。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有暴力袭击行为的,从重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这些不仅是你应该自觉履行的而且是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做的: 1、疏散、隔离、封锁的配合义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2、人身活动范围限制的配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是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是停工、停业、停课;……五是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3、接受交通卫生检疫的配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条规定,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检疫措施;必要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4、人员调集、财产征用的配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法律提醒:所有人应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应佩戴口罩,并如实回答询问。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作为民众,依法配合疫情防控既是法定义务,也事关大局。 (二)疑似病毒携带怎么办 ,要不要停下归乡的脚步?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等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医学处置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拒绝接受隔离,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而明知自己患有或疑似患有传染病,拒接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几块钱的口罩价格翻了十倍拿来卖,犯法吗? 答:根据《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借疫情防疫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情节较重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治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按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法律提醒:希望经营者严格执行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规范价格行为。 (四)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短信、微信、QQ上传播,犯法吗? 答: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处以拘留、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2020年1月26日,网民举报李某(男,39岁,户籍地:甘肃省古浪县)将“武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小组通告”篡改为“乌鲁木齐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第1号)”在多个微信群中转发传播。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法律提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公众秩序违法行为,网信、公安部门将依法依规顶格处罚。希望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互联网环境,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抗击疫情。 (五)可能或已经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还四处串门、走亲访友,犯法吗? 答:如果你明知自己已经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毒感染,还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活动特点和效果】

在宣传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重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疫情防控期间的典型案例,通俗易懂的向辖区职工群众讲解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并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服务。 通过开展此次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观念,为积极推进疫情防控期间法治团场建设,营造了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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