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宣遗产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3日,谭某宣的老伴王某珍去世。处理完老伴的后事,谭某宣来到铜仁市立信公证处申请继承王某珍的遗产。 公证员耐心仔细地询问,得知王某珍的父亲王某林已于2003年先于其死亡,其母侯某贤健在。谭某宣与王某珍共同育有一子一女:谭某梅和谭某。而其子谭某于2009年1月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且留有一非婚生女儿谭某粒。 在基本了解了谭某宣的家庭亲属关系情况后,公证员告知谭某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而如今他们的儿子谭某生死状况不明,现在不能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先去法院对谭某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 2019年1月23日,谭某宣再次来到了公证处,并提供了法院对谭某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及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公证处在对谭某宣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并结合证人证言及墓碑照片等证据,认为其形成了证据链,依法为继承人出具了公证书,使其顺利地继承了老伴的遗产。当事人对公证员热心、耐心、细心的工作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黔铜仁立信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侯某贤,女,一九三○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贵州省铜仁市川xxxx村中寨组7号。 申请人:谭某宣,男,一九四七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贵州省铜仁市xx路85-58号。 申请人:谭某梅,女,一九七四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xx乡XX队352号附1号。 申请人:谭某粒,女,二○○八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贵州省铜仁市xx路xx号4栋附25号。 被继承人:王某珍,女,一九五○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贵州省铜仁市xx路2号4栋附25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侯某贤、谭某宣、谭某梅、谭某粒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珍的遗产,于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珍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因病在铜仁市死亡。 二、继承人侯某贤、谭某宣、谭某梅、谭某粒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珍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王某珍生前与其配偶谭某宣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存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民主路支行存款壹笔:人民币壹拾叁万零壹佰贰拾玖元肆角玖分(¥130129.49),账号:XXXX。 三、据被继承人王某珍的所有继承人侯某贤、谭某宣、谭某梅、谭某粒称,被继承人王某珍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王某珍的配偶是谭某宣;王某珍与配偶谭某宣共同育有一子一女(谭某梅、谭某);王某珍的母亲是侯某贤,王某珍的父亲是王某林(于二OO三年死亡)。 谭某于二O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被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2018)黔0602民特3号),谭某非婚生育一女叫谭某粒。 五、现侯某贤、谭某宣、谭某梅、谭某粒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珍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王某珍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王某珍的父亲王某林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其子谭某于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被宣告死亡,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八条,因谭某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其应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谭某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珍的遗产由侯某贤、谭某宣、谭某梅、谭某粒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铜仁市立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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