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7日,来自于北京中关村软件孵化园的科技型企业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经审查申请人所申办的合同内容,这是一套以知识产权质押为主要担保方式的融资合同。 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开发测绘用激光雷达系统的科技型科技中小企业,科技中小企业一般集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高成长于一身,高风险是其特征之一,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1000万元,但是银行表示科技型企业一般自身规模小、可供抵押的有形资产少,没有足值抵押物很难将如此大额资金直接贷给科技型企业,只能给予200万左右信用类贷款额度,远远达不到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所以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海淀某某国有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全额本息担保,成功取得了发展急需的1000万元融资,作为反担保,其将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中的核心专利权“一种某某激光雷达测绘装置”质押给担保公司,双方签订了《专利权质押(反担保)合同》并随同与担保公司签订的主合同一起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受理上述公证申请时,承办公证员对于上述融资合同中以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的专利权进行了审慎审查。公证审查中,法律法规是最基础的依据,由于对专利权的相对陌生,公证员在审验了申请人所提交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其记载内容以及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后,从专利权人名称、专利的类型及其与专利号的对应关系、是否过了专利权的有效期、是否缴纳了年费、有无专利权的归属纠纷和是否已存在质押登记、专利权质押合同是否覆盖质押登记要求的相关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核查与询问,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进行了专利查询以核对相关信息。在完成上述审查后,公证员自认为已经尽可能性的考虑到了专利权质押合同公证应审查的要素,作为债权人的担保公司也充分认可公证员的审查过程。 但是,在后续公证书出具过程中,公证员接到了担保公司负责办理质押登记的员工的电话,称其在准备质押登记相关手续时,上网搜索到了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公示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须知》中有一项要求是提供质押专利同日申请声明,询问这是什么文件以及企业是否向公证处提交过类似声明,公证员得知此情况后,怀着疑问立刻登录云南省知识产权局查阅了相关详细内容“质押专利中的实用新型有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的,当事人还应提交同日申请声明”,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查看时找到了相关的法条“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发现此情况后,公证员与担保公司和企业进行了联系,从企业处得知其在申请专利时也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经与担保公司讨论和多方论证,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可能在质押期间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这样会对未来质权的实现造成很大影响。经担保公司与企业沟通后让企业做了一份云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到的声明“声明承诺在收到发明专利权证书后及时配合贵司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将发明专利补充到质物中”,之后公证员在公证书出具前又与担保公司多次查阅资料和探讨是否还有其他类似可能影响质权的情况,直到确认已经尽可能的完善了才出具了公证书。此次办理公证的过程也是公证员对新接触的专利权相关知识和应用的一个学习的过程,公证员只有综合学习相关知识、大胆存疑小心求证、集思广益多方论证才能在办理新业务之初把控好风险点,进而确保公证质量,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近年来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公证员在办理融资合同的公证时遇到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的几率越来越高,相对于传统的不动产轻车熟路的公证审查,相对陌生的知识产权更要审慎审查,这就要求公证员不断学习,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努力确保公证质量,努力适应新形势对公证服务的需求,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充分发挥公证工作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XX 出质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 质权人:北京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 公证事项:赋予《专利权质押(反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出质人、质权人双方当事人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专利权质押(反担保)合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专利权质押(反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专利权质押(反担保)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合同中有关当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对XXX银行的按期还款义务,而导致北京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XXX(主合同)》的规定履行代偿义务时,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出质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出质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质权人北京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于XX年XX月XX日在北京,签订了前面的《专利权质押(反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印章均属实。该合同项下质权自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自前面的《专利权质押(反担保)合同》生效及该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