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启等3人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21晚,李某启因孙子李某生病,与老伴骑电动三轮车载着孙子、孙女到河南省沈丘县纸店镇东方医院看病。骑车返回途经南洛高速公路纸店出口,当时该出口在建设期间,施工方没有设置警示或隔离设施,加之天黑,致使李某启沿道路正常通行时误入高速公路。在李某启刚进入高速公路时,被齐某驾驶的挂靠在济源市某物流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倒,致使李某启及其孙子李某、孙女李某某受伤,老伴徐某当场死亡。齐某、济源市某物流公司、河南省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李某启损失拒不赔偿。 李某启家中生活比较困难,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引导李某启申请法律援助。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李某启家庭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指派赵峰、贾桂彬律师办理。两名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投入工作,在高速公路纸店出口进行了详细的走访和调查取证。经了解,河南省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所施工的沈丘县纸店出口多次停工,由于高速出口与纸店至陈寨公路平行,没有设置警示标示与隔离设施,已经发生多次危险,但是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两名律师多次与高速交警沟通,认为齐某在事故中也存在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后周口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李某启负事故主要责任(后免于起诉),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徐某及其孙子、孙女无责任。 事故认定作出后,援助律师找到事故方,联系物流公司和河南省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但赔偿问题没有取得任何进展。李某启及其孙子、孙女仍在住院治疗,案件陷入僵局。后经律师与受害人家人沟通,此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先让逝者入土为安,让伤者积极治疗,并承诺法律援助中心会为他们争取最大权益。受害人家人按照律师的意见处理了后事,等待伤者治疗结束。 李某启及其孙子、孙女治疗结束后,李某启一家拿着所有材料来到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找到赵峰和贾桂彬律师。拿到案件材料后,援助律师认为此案虽因交通事故引起,但河南省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高速公路公司并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如果按照交通事故主张权利,让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责任就没有了法律依据。经过多次讨论,最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的两个案由。最终确定本案的主案由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案由为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并立了案。诉讼期间,援助律师申请对李某启伤势进行鉴定,经鉴定,李某启为九级伤残。 虽然就案由反复讨论,并确定主从案由,但是面临开庭,法援律师仍认为有不妥之处。为此,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再次就案由进行讨论,法援律师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司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依据上述规定能不能将本案定性为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经过讨论,最终决定在开庭时将本案定性为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围绕这个案由进行举证和陈述法律依据。 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四)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依据该规定齐某应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为给受害人争取更多权益,援助律师基于事故责任划分,建议法庭对于李某启应当承担的责任由河南省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一部分。 经过庭审,法庭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本案最终定性为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济源市某物流公司为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限额内承担。河南省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就李某启承担的60%责任范围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就徐某死亡,由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启57977.63元,河南省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李某启34786.58元。双方另外赔偿李某启及其孙女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5917元。 尽管齐某和保险公司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仅将齐某垫付的丧葬费部分进行了处理,对本案援助律师关于案由、赔偿责任的划分均给予了支持。

【案件点评】

南洛高速纸店出口工程是惠及当地群众的工程,但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已经发生多次危险,施工方却并没有引起重视。此次事故的发生,将群众的不满彻底引发出来,在当地引起极大反响。法律援助律师及时介入,将案件引入法律程序,有效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律师从案由入手,为使河南省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打破思维定势,从多角度看待案件,积极寻找法律依据,最终成功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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