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女,1979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蛟河市。2014年12月11日,张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50万元。2018年7月13日合浦县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2018年7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 2018年7月15日,张某某到蛟河市司法局报到,蛟河市司法局为其办理入矫接收手续,由蛟河市某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张某某目前无业,主要是在家照顾女儿和儿子。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报到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张某某沟通谈话时了解到,其父亲已去世,母亲患病在医院住院治疗。现在张某某在家照顾女儿和儿子,针对张某某的个人及家庭情况、犯罪类型及性格特点,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矫正小组成员沟通讨论,为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使张某某能够正确认识社区矫正,接受社区矫正,从而顺利度过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在对张某某进行集中学习教育时,首先让其学习了《社区矫正人员须知》中的内容,使其了解在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因丈夫打工,两个孩子年龄较小,只有张某某一人照顾孩子,其每次到司法所报到都会带着两个孩子,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在张某某写学习笔记时帮助其照顾两个孩子,由于张某某照顾孩子需要按时喂奶,司法所则适当调整了张某某教育学习时间及社区服务时间。 为了使张某某减轻心理压力,促进自我意识的觉醒,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与其多沟通、多开导的方法,使张某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且积极改正,增强其自信心和责任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打下基础。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为增强张某某的在刑意识,提高矫正效果,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分多次合理安排其进行社区服务,完成每月八小时的规定时间。在社区服务中,张某某能够服从安排,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张某某知道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还要回监狱服刑,一想到自己以后看不到两个孩子,产生了烦躁的心理。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对其进行了心理健康辅导,告知其这样的心态不仅不利于自己在社区服刑,更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并请来心理专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消除张某某的负面心理,使其重新树立生活的自信心。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张某某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建立了以司法所所长为组长,家庭成员、社区书记、民警和社会工作者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张某某进行全面的教育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提高张某某对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的重视程度。公安派出所民警配合司法所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其他矫正小组成员对张某某的行踪动向密切关注,并经常性地司法所报告,起到了联防协防作用。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司法所依托蛟河市司法局矫正中心的平台,邀请法院及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开展联合教育活动,对张某某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公民道德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学习。司法所组织社会工作者对张某某进行教育,积极引导其多做力所能及的好事,多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对张某某实施教育矫正,张某某有明显的悔罪意识,知法、懂法、守法意识提高,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心态也发生了转变,张某某表示现在自己会珍惜和孩子在一起的每一天,放松心情,也让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中,张某某因不懂法,在利益的驱使下走上歧途并越陷越深,最终触犯了法律。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张某某的情况制定了矫正方案,对张某某进行教育、沟通、引导,使其能够正视自己所犯罪行,增强其在刑意识、身份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其思想和行为有了明显的转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有利于改过自新,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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