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某,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涉县人。2010年12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判书,以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2月24日送河北省沙河监狱服刑。2013年6月14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邢刑执字第1353号裁定书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30日至2016年11月2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05年,马某某的儿子被确诊为白血病,经多年治疗病情基本稳定,但2015年1月再次复发,北京有关医院建议移植骨髓治疗,并派医生分别对马某某及其亲属抽血化检比对配型,只有马某某骨髓配型成功。 2015年2月20日,依照有关法律规章规定,河北省沙河监狱八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研究提请假释案件。经前期摸排筛查,马某某服刑已过二分之一的法定条件,考虑到罪犯马某某其子需要骨髓移植治疗的特殊情况,将马某某纳入提请假释范围,并对其进行了综合考察。马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表扬奖励4次;该犯有从军经历,曾在1998年抗洪救灾中受过伤立过功;经过评估,再犯罪危险程度较低;服刑刑期已超过二分之一,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综合考虑各类因素,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建议提请马某某假释。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在监区内公示3天,无任何异议。 3月11日,案件呈报至监狱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后发函委托该犯原籍司法局进行社区影响调查,当地司法局调查评估证实,马某某日常表现尚可,村委会及邻居均愿意帮助、监督、教育其改正错误,村委会、司法所同意接收监管。经评估,司法局出具了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 4月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此案进行评审,邀请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就马某某已执行刑期二分之一,符合法定刑期条件,以及犯罪情况、服刑改造表现、个人经历、家庭特殊状况等作了说明,经集体评审,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提请马某某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日。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4月27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罪犯马某某予以假释。 在此期间,马某某在为其子看病家庭困难的情况下,仍然主动履行缴纳了罚金人民币2500元。 5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马某某假释案进行审议,认为马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综合考虑各类因素,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马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沙河监狱办理此案时,从实施人道主义出发,充分考虑了马某某的儿子需要其父骨髓移植而挽救生命的情况,考虑了适用假释更有利于拯救马某某家庭,有利于马某某以感恩、积极的心态顺利回归社会的意义。而且,综合审视了马某某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服刑期间改造表现、家庭因素、个人成长经历等各类因素,坚持了依法办案,坚持了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了假释制度的功能和作用。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7月14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7月27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马某某准予假释。当日,涉县司法局派工作人员至沙河监狱现场办理交接手续,将马某某接回。 2015年9月,马某某与其子骨髓移植成功,术后无排异反应,现其子已康复。马某某也找到了工作,有了收入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