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赵某为避免过世后名下房产出现继承纠纷,来我处咨询办理遗嘱公证事宜。我处接待公证员通过询问了解到赵某的老伴儿已经过世,赵某与老伴儿共生育子女三人,其中二女儿不但给老两口买了养老的房子,还在平时生活中主要负担了两位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所以老人欲以立遗嘱的方式让二女儿得到自己的房产。 接待公证员向赵某详细介绍了相关情况: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的物权归属以登记为准,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是谁,如果老人想把房屋“还”给二女儿,只能通过到产权处更名、赠与或立遗嘱的方式来处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该套房屋系其二女儿在赵某的配偶生前为他们二位老人购买的房屋,所以该套房屋即使登记在赵某个人名下,却仍然是其与配偶的共有财产,赵某只可以处分其所拥有的份额,对于其配偶的那部分遗产,若其配偶生前未处分,则应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办理;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是遗嘱人死后才生效的法律文书,遗嘱人生前可以撤销和变更自己的遗嘱,赵某表示听清了接待公证员的情况介绍并进行了慎重的考虑,决定将其名下房屋中自己拥有的份额立遗嘱给二女儿。 我处受理了赵某的公证申请,并为其出具了遗嘱公证告知书,书面告知了他办理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赵某认真阅读了该告知书后在告知书上签名表示知悉了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在核实了赵某提供的身份证、户口、配偶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产档案后,承办公证员袁某为其起草了遗嘱书,赵某看了遗嘱书后表示对遗嘱书的内容全部认可、无异义,二名承办公证员共同为其录音录像,并让赵某手持遗嘱书照相留据后,为赵某办理了遗嘱公证书。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以证明。它要求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订立遗嘱,然后由公证员对遗嘱的内容和遗嘱人的签名给以证明。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有利于保证遗嘱效力的实现,保护遗嘱人和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的发生。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吉长某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赵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XXXX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赵某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孙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书》上签字、捺手印(右手食指),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赵某的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某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