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马某某,男,1996年7月29日出生,宁夏银川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因故意伤害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银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4184.27元。因马某某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全家享受政府低保,无力清偿赔偿款,法院通过司法救助途径解决了被害人家属1.5万元司法救助款,被害人家属自愿放弃对马某某享有的债权,2015年4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银执字第1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于2014年9月23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8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启动对服刑人员马某某假释呈报、提请程序,2018年8月10日监狱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某区司法局发出社区矫正调查《委托函》,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某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8月20日《调查评估意见书》回复:适用社区矫正。监狱危险评估领导小组2018年9月3日评定该服刑人员为:相对安全级。经2018年8月27日监区警察集体评议,评议意见为:建议提请假释;2018年8月31日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审核意见为:建议提请假释;2018年9月25日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审查意见为:建议提请假释;2018年10月8日、10月16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复议,评审意见为:建议提请假释;2018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后,监狱刑罚执行科、监狱纪检监察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均未收到异议;2018年10月19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罪犯马某某提请假释。2018年10月29日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审查,审查意见为:马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裁定假释。2018年11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某某在监狱狱内法庭开庭,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参加庭审,检察建议意见为:提请马某某假释符合法定程序,建议提请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马某某经2018年11月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 本案件中马某某系初犯。服刑期间,减刑一次,减刑幅度八个月。该服刑人员犯罪时17岁,未成年,本应通过学习、劳动,踏踏实实走好人生之路,但因为一时冲动,导致身陷囹圄,给被害人家庭也带来了无尽痛苦。通过服刑改造,该服刑人员认识到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也认识到只有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也能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公民。 法院根据马某某系未成年犯罪,初犯,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的表现情节,采纳了社区矫正部门的评估意见和监狱的提请建议,裁定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