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宋某某就读于乐清市某幼儿园。2018年11月某日下午,宋某某在幼儿园游玩区内的平衡木上玩耍时不慎摔落,造成鼻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幼儿园负责人和老师及时将其送往乐清市某医院诊救治,后转入温州某儿童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经治疗及康复,宋某某骨折已基本治愈,2018年12月某日,宋某某父母到辖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宋某某的损害赔偿事宜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街道调委会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宋某某是未成年人,家长情绪容易激动会影响到调解秩序及调解成效,调解员在调解开始前,建议宋某某家属内部先进行磋商,达成内部一致意见后,派一名代表参与调解,最终由宋某某的母亲(宋母)与幼儿园代表进行协商,其余人员旁听且不得影响调解秩序。 在调解过程中,宋母提出宋某某是在幼儿园照看不力的情况下受伤的,孩子受伤后需请假在家照顾,幼儿园必须负全责并赔偿孩子的营养费、护理费、学费以及自己在照顾孩子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15000元。幼儿园方则表示幼儿园的安全防护措施都是按照安全标准进行配置的,幼儿在玩平衡木时有老师在旁看护,宋某某发生意外后,幼儿园负责人和老师第一时间将其送医院治疗并付清了所有的医药费,也已尽到及时救助责任,幼儿园老师在教学过程中看护不力,可能存在一定疏忽,老师已经向家长表示过歉意,也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但对于家长提出如此高的赔偿要求难以满足。 经过沟通,调解员对各方达成的共识和争议的焦点分别进行了梳理,发现双方当事人对事件本身的经过并无异议,孩子父母也认可校方在帮助宋某某及时治疗过程中所做的工作,事件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对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的认定。 调解员通过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分别对当事双方进行明理析法,针对幼儿园方,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幼儿园老师在看护幼儿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没有看到宋某某所作出的危险动作,说明老师未尽到妥善管理幼儿的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中存在过失,导致了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幼儿园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家长提出的赔偿标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实是金额过高,这个完全可以协商沟通解决。对于家长一方,调解员指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误工费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没有劳动收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陪护产生的误工费,难以得到支持,但是对于家人照顾产生的护理费参照误工标准赔偿,同时对提出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应提供相关票据,不可重复要求误工费和护理费,更不可随意地狮子大开口,否则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反复做工作,最终当事双方均作出退让,并在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幼儿园方同意赔偿宋某某小朋友鼻骨骨折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按月份退还相应的学费共计9680元整了结此事,双方于2018年12月某日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这起因未成年人受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本次纠纷就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意外事件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责任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从双方的实际出发,结合法、理、情,加强沟通,促进双方的理解,从而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使得该起纠纷得以妥善化解,也使妇女儿童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孩子们在幼儿园的安全绝非小事,它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即使孩子在受到伤害后能够得到经济赔偿,但伤害事件本身所带来的躯体痛苦和精神伤害却会影响孩子很久。所以,幼儿园应当在平时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加强管理与看护,切实保证幼儿的人身安全;其次,幼儿教师作为幼儿的直接看护人,在教学过程中要积极教育幼儿不能从事危险的活动,在玩耍的时候要注意保护自己;最后,家长在平时的生活中,也要对孩子循循善诱,积极教导,让孩子增强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