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初当事人王某珠来到我处,诉说其是弃婴,被养父母收养后至今未申报户口,现已成年以至其无法外出,生活极其不便,现请求公证处为其办理相关公证帮助她解决户口申报问题。经了解,蔡某仁于1998年10月15日凌晨在自家门前捡到一名刚出生的女弃婴,因蔡某仁与其丈夫王某金未生育有女儿,夫妻俩商量后遂决定收养该名女弃婴,取名为王某珠。王某珠被蔡某仁夫妻收养后就由他们抚养照顾、提供生活和教育学习,但夫妻俩因已生育有两个儿子,担心计划生育罚款,所以迟迟未给王某珠申报户口。2003年7月蔡某仁的丈夫王某金因病去世,蔡某仁继续抚养王某珠共同生活至今,2016年王某珠因已成年需外出打工,但其既无户口又无身份证,无法外出。因此,王某珠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户口,因蔡某仁夫妻不符合收养王某珠的条件,故无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现派出所要求蔡某仁与王某珠找公证机构证明她们之间具有抚养事实后,才能予以申报户口。 根据福建省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有关公证事项的若干指引>的通知》规定,依据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司法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规定,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形成的事实抚养关系,由于当事人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公证机构不得办理收养关系公证,但当事人有证据证实领养人与被领养人已生活多年,确实建立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公证机构可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2017年9月公安机关为王某珠进行DNA检验与入库对比,将其DNA结果与全国打拐DNA数据库进行对比,结果显示王某珠并非被拐人员。我处结合公安证明、当事人蔡某仁、王某珠所诉情况、村委证明及王某珠的教育信息等资料,认为符合抚养事实公证的受理条件。遂决定受理当事人蔡某仁的申请,经过核实确认蔡某仁与王某珠之间已经形成抚养事实,依法为其出具抚养事实公证书。据此,当事人已持公证书,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蔡某仁,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霞浦县某镇某村号。 关系人:王某珠,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霞浦县某镇某村号。 公证事项:抚养事实 兹证明蔡某仁与王某金于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起共同抚养弃婴王某珠,二〇〇三年七月王某金死亡,申请人蔡某仁继续抚养王某珠并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抚养事实。 本公证书用于办理被抚养人落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霞浦县公证处 公证员 兰锋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