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刘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5)铁中刑二终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于2015年4月9日交付执行,2015年4月29日移押辽宁省凌源第四监狱服刑改造。因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9月26日经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26日止。刘某某因患严重疾病,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8年8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 病情诊断 2018年7月初,刘某某因胸部不适,伴有咳嗽及疼痛被送至监内医院就诊,经治疗后无明显疗效,于7月5日转至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做胸部CT检查,结果为:双肺结节影,考虑肺结核。收入监狱医院隔离病房对症治疗。7月中旬,该犯自述胸部疼痛加重,且原左侧胸壁包块痛感更重,不敢触摸,口服镇痛药无济于事。7月19日,监狱再次将该犯送至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检查,胸部CT结果为:右肺上叶结节影,考虑占位,右肺下叶小结节,不除外转移,左侧肋骨骨质破坏,考虑转移,右侧肾前间隙团块影,疑似肾上腺肿物。左胸壁包块针吸病理检查:考虑腺癌。2018年7月23日,该犯转入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7月31日,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对该犯出具诊断证明书:1、右肺周围型肺癌,左肺转移,左肋骨转移,右腋下淋巴结转移,左侧锁骨上淋巴结转移,左侧肾上腺转移;2、左颈内静脉血栓形成;3、慢性阻塞性肺疾病;4、陈旧性肺结核;5、慢性胆囊炎。2018年8月2日,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对该犯下达重、危通知单,病情及诊断为:1、右肺周围型肺癌,左肺转移,左肋骨转移,右腋下淋巴结转移,左侧锁骨上淋巴结转移,左侧肾上腺转移;2、左颈内静脉血栓形成;3、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目前肺癌多发转移,疼痛,饮食睡眠差,贫血,近期有死亡危险。 根据刘某某病情,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刘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监狱于2018年8月3日委托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对刘某某进行疾病诊断。2018年8月8日,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对刘某某疾病诊断为:肺癌IV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及时向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了刘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鉴于刘某某病情危重,监狱立即启动对该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办理程序,罪犯与家人商量后,提出由刘某某弟弟作为保证人。经监狱干警落实考察,刘某某弟弟刘某甲,有固定住所及稳定收入,并且表示愿意担任其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并履行保证人相关义务,符合保证人条件。同时,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经司法调查后,建议监狱对该犯依法办理。 2018年8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讨论,建议对刘某某紧急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当日,根据分监区集体讨论的结果,监区召开了监区长办公会议,经会议研究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就好,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其弟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符合保证人条件,刘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对刘某某紧急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之后,监区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和相关证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办案干警收到监区材料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登记立案,当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适当,拟同意对刘某某紧急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2018年8月21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主任召集委员召开会议,对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检察意见,检察机关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 鉴于刘某某病情严重,监狱收到检察意见当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案专门进行审议,会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理、合法,材料完备且真实有效,做出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将案件材料报送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后,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于2018年8月24日召开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会后,监狱将案卷上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收到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后,先由省局医疗处就刘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刘某某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然后省局刑罚执行处对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了审查并召开了处务会,处务会研究认为,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并出具了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报经分管刑罚执行工作副局长审核后,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征得同意后,报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第五条之规定,批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于三日内召开会议对该案件进行急保确认,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刘某某病情、案件办理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办理结果】
监狱收到决定后,2018年8月31日在狱内进行了公告,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并于当日,监狱对刘某某进行出监教育。 2018年9月3日,在监狱严密合理的安排下,押送民警执法规范,安全及时地将刘某某及相关材料送至辖区司法局,完成移交手续。监狱民警在移交现场再次对罪犯本人和其保证人告知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要求,并教育刘某某要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珍惜此次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期间要遵守法律、法规,配合社区矫正部门的工作,积极就医治疗,定时汇报思想。随后,监狱将刘某某案卷原件及罪犯主、副档案移交至广东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9月10日,监狱将刘某某交接情况及相关文件抄送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