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香兰监狱服刑人员石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石某某,男,1983年12月出生,因犯盗窃、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7年4月4日至2021年4月3日止。2008年4月9日被送入黑龙江省香兰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018年6月共被裁定减刑一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0月上旬,香兰监狱开始办理当年第三批罪犯减刑。依照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监狱系统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黑龙江省香兰监狱七监区某分监区民警于2019年10月8日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石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石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石某某在入监后,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石某某为病犯,经佳木斯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右眼球萎缩,左眼黄斑病变,左眼屈光不正,生活、劳动受限。在日常监管改造工作中,分监区民警掌握了石某某的思想动态,石某某因为自身患有疾病,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法院判处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一千元没有缴纳。虽然此次能够按照病犯资格呈报减刑,但对能否获得法院减刑裁定心里没底,谈话中流露出悲观焦虑情绪。针对这一情况,监区、分监区一方面做石某某的思想工作,讲明当前的减刑政策,促其安心改造。另一方面,联系石某某家属,调查其家庭经济来源,了解其家庭是否有能力为其缴纳罚金,协助监狱民警做好石某某的思想工作。分监区根据石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按照监狱病残罪犯资格认定小组意见,依据《香兰监狱2019年第三批罪犯减刑工作实施方案》中第六项特别规定第二款,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罪犯减刑时,间隔时间可以比照同档次有期徒刑罪犯提请减刑的间隔时间缩短三分之一,建议依法对石某某减刑四个月。 2019年10月9日,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9年10月14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石某某减刑建议适当,经查,罪犯石某某认罪悔罪态度明确,通过监狱和监区的宣讲教育,能够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1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石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9年11月15日,监狱将石某某减刑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经省局审查合格后同意予以减刑备案。2019年12月4日,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石某某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9年12月1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石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石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石某某减刑四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于2019年12月15日一并移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27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石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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