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监狱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江西省新干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退赔一千七百元,刑期自2017年9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2019年4月3日交付广东省深圳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4月17日,深圳监狱罪犯李某某因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被送至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月30日,中心医院诊断罪犯李某某患有:1.病毒性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评分B级;2.慢性胆囊炎;3.慢性浅表性胃炎;4.右肾小囊肿。 5月9日,根据中心医院的诊断结果,深圳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经讨论,认为罪犯李某某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提出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该犯所在监区立即对该犯的罪名、刑期进行审查。 6月16日,李某某之兄李某甲到监狱办理担保手续。经监狱审查,李某甲具备保证人资格。 同日,监狱向江西省新干县(罪犯李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调查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对居住地的影响。6月28日,江西省新干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收罪犯李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 7月8日,罪犯李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经研究,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经审查,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出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7月14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7月20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7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决定提请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8月14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罪犯李某某所患病情、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批准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8月17日,深圳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李某某押送至江西省新干县,与新干县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