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长春市某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尽职调查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12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长春名称预核内字【2010】第1001536939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杨晓峰等9人出资,注册资本3000万元,住所设在长春市,设立的公司名称为:长春市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0年11月30日,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筹备组)作出吉金办(筹)字【2010】216号《关于长春市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同意目标公司开业,核准目标公司业务范围。2010年12月6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长春内准登通字【2010】第1001648950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目标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20101000011215),公司设立。 长春市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经营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业务;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其他经批准业务。利达公司的最新营业执照于2015年3月26日签发,注册资本为叁仟万元人民币(¥30,000,000.00)。目标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百分之一百(100%)股份转让给长春市宏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宏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愿意受让上述转让之股权及权益。 办案律师针对宏义公司拟实施的对目标公司股权收购项目的主体设立、历史沿革、存续状况、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劳动用工、诉讼、仲裁争议和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

【争议焦点】

办案律师针对长春市宏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实施的对目标公司股权收购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主要在于协助长春市宏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实施对长春市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过程中,对目标公司尽量全部地作出法律方面之分析及了解,以帮助贵公司依法进一步针对长春市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作出决策。

【律师代理思路】

在尽职调查阶段,律师就目标公司提供的材料或者以合法途径调查得到的信息进行法律评估,核实预备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备收购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收购决策。 对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件;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5、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6、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8、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他人签订收购合同;9、收购标的是否存在诸如设置担保、诉讼保全等在内的限制转让的情况;10、对目标公司相关附属性文件的调查。 由于收购目标是企业法人,自身及负担在其财产之上的债权债务不因出资人的改变而发生转移,收购方收购到的如果是空有其表甚至资不抵债的企业将会面临巨大风险。在实施收购前收购方应该注意目标企业的财产情况,尤其在债务方面,除了在转让时已经存在的债务外,还必须注意目标企业是否还存在或有负债,比如对外提供了保证或者有可能在今后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除了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查询、了解之外,收购方还可以要求转让方在转让协议中列明所有的债务情况,并要求转让方承担所列范围之外的有关债务。 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第一、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在出资中,货币出资占所有出资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确,非货币资产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等同样需要弄清。第二、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要掌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第三、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第四、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况需要尤其重点考察。 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案件结果概述】

长春市宏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目标公司订立了《股权收购协议》,收购了目标公司百分之一百的股权。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案例评析】

本案中,通过对收购项目作出尽职调查,明确了收购目标公司的基本风险,目标公司的主体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目前其合法有效存续,该项目在目标公司主体资格方面,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目标公司现股东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目标公司股权上不存在质押、第三方权利等可能阻碍依法进行股权转让的因素。目标公司依法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公司经营资格、资质。综上,针对本次股权收购项目,尚未发现存在足以依法阻碍实施的法律障碍性因素,该种方式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任何企业并购都涉及风险与法律问题,法律风险直接决定着企业并购的成败与发展趋势。当今企业并购法律风险多指财务风险、产权风险、经营风险、人员劳动风险、环保风险、合同整合风险与汇率风险等。关于如何防范企业在并购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相关的法律规范我国已出台了许多,比如《竞争法》《公司法》《税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信托法》《投资法》《上市公司并购法》等公约。以《公司法》为例,明确规定了企业合并与兼并的要求,主要从企业性质、企业资金出资规模、企业股东数量、企业管理等角度做了具体说明。我国出台的《反垄断法》从垄断行为的评定标准与分类过程做了主要说明,一旦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在调查垄断行为并确认后,定要追求其法律责任。当然这些规定在《反垄断法》均有明确规定。《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签订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退订,从任用员工、解聘员工、员工薪酬福利、工会组织等方面分析了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防范途径。以《证券交易法》为例的企业并购法律风险防范,从大中型上市公司角度分析了企业股票债券收购的一些难题,从监督角度探讨了证券法规的接受程度。 尽管如此,企业并购法律风险防范的缺陷也是多方面的。一是立法效力层次低。企业并购的环节较多,在主观上缺乏主体行为的关系规定,尤其是企业并购立法阶段,缺乏行政法规与法规的明确规定。二是缺乏立法统一性的指导。因此我国企业并购发展需要一套切实可行的并购法律体系,从风险防控角度指导管理并购中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也要准确无误的预测我国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等问题。

【结语和建议】

21世纪的今天,我国企业发展规模日益扩大,推动了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当然企业并购现象也越来越多,也不再局限于单一的同行企业并购,而是跨行业与不同国家企业的并购。当前企业并购更体现了多战略性、深层次化与多元化的发展特点,与此同时企业并购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风险。律师尽职调查以法律为准绳,给出了执行业务决策与否的底线,为企业决策从法律的角度予以诠释,从而得出更明确的结论。现阶段在全国的发达地区尽职调查已经成为各项业务成功的法律保障,作为企业经营中应当将律师尽职调查作为项目前必经的操作步骤,从而保障业务目的的成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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