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9日13时许,被鉴定人途经XX市XX镇XX村XX路段时,捡到受害人郑某夫妇的社保卡,后于1月23日及2月9日到XX农行以及农商银行自助取款机分多次将两张社保卡内的4600元现金盗取;2021年3月16日15时许,被鉴定人途经XX市XX镇XX村XX号受害人郑某家门口时,看到后门没有锁,后进入其卧室盗窃现金,具体金额不详。因家属反映被鉴定人有精神分裂症并提供残疾人证及病历,为了查明案情,公安机关委托我所对其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在民警陪同下自行步入鉴定室,指定位置落座,年貌相符,衣冠整齐。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触一般,检查合作,问话能答,对答切题,交谈中注意力尚集中,无回避对视表现。能够大致叙述个人情况,也能大致讲述既往发病时的表现及就诊情况,查及存在幻听及妄想,称:“没吃药时不会睡,脾气不好,会乱想,想东想西”、“感觉一大堆人跟着我,要抓我,头脑里想的,心里想的,想是真的,但实际没有”、“耳朵听到声音很多,要打我,今天在医院里面也有,是真的”。情绪尚可,情感反应与内心体验及所处环境大致协调,无符合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的表现,未见怪异动作或行为。智能记忆可。对自身病情有一定认识。谈及案件情况,知道因“我盗窃人家钱”而被抓,能大致讲述案件经过。问及作案原因,称:“没办法,自己控制不住,头脑没吃药,还有家里不好过,还有生病没钱治疗,就会想去偷东西。”否认有人指使、控制作案,未检及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作案。理解案件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知道案件行为“犯法,会抓去关”,表示“我保证下次不会了”。知道此次来我所是“鉴定”、“看我有没有精神病”。 (二)体格检查:神志清楚,自动体位,各系统检查未见阳性体征。 (三)心理测验及其它辅助检查 1.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2.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未见明显异常。 3.脑诱发电位:BAEP正常;SEP正常;PRVEP正常;P300异常,N100轻度异常(不排除认知活动减退)。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1.根据鉴定材料,被鉴定人约2000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反复猜疑、凭空闻声,言行紊乱等,曾多次在XX市XX医院住院,诊断:“精神分裂症”,详见病历材料。2020年3月被残联评定为壹级精神残疾人。案发后于2021年3月19日再次住院,诊断同前,详见病历材料。 2.据被鉴定人母亲李某反映,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发病时表现“乱说话,说很怕,而且很容易受惊吓”,“已经住院了五六次了”,失控表现“会大喊大叫,胡乱说话,有时候会打家里人,但是打外人还是不敢”;受害人郑某也反映被鉴定人“精神有一些问题,但是平时看不出来”。 3.本次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触一般,检查合作,对答切题,注意力尚集中,无回避对视表现。能够大致叙述个人情况,也能大致讲述既往发病时的表现及就诊情况,查及存在幻听及妄想。情绪尚可,情感反应大致协调,无符合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的表现,未见怪异动作或行为。智能记忆可。对自身病情有一定认识。 4.体格检查、头颅MRI平扫、脑电图检查均未见异常,故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的依据不足;无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史,故可排除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无持续的情感高涨、情绪低落等表现,排除心境障碍。 综上所述,其表现符合《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中“精神分裂症”[F20]的诊断标准。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作案具有现实的动机,因为“我穷,而且有病,需要钱买药”而作案,盗窃所得也用于买药、个人开销,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经反复核实,涉案行为受其主观意志控制,并非在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下作案,其能理解案件行为的性质、意义及后果,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故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第5.1.1及附录A.1条款,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郑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