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患者徐某某因腹痛3小时并伴有呕吐5次,随即到某卫生院门诊检查。医生诊断后进行了治疗。此后,徐某某因疼痛未缓解再次到该卫生院门诊检查,医生诊断后进行了治疗,且与前次检查结果稍有不同。不久后,徐某某因腹痛、腹胀3天,并伴有呕吐现象,第三次到该卫生院以“腰痛待查、肠炎待查”住院检查。入院检查完成后,收拾住院所用衣物离开医院回家,但当晚并未到家,其家人于次日凌晨发现徐某某死亡。8月,徐某某家属张某与该卫生院因徐某某的死亡引发纠纷,并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卫生院是否存在过错?二、如有过错,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接到当事人张某的调解申请,了解到张某的家庭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后十分重视此纠纷,并及时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徐某某因身体不适到某卫生院门诊检查,总共检查了3次。第一次医生诊断为肾绞痛、慢性胃炎,处方以双氯芬酸纳多卡因注射液、0.9%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奥美拉唑、5%葡萄糖注射液、盐酸消旋山莨蓉碱注射液进行静脉注射治疗;第二次医生诊断为肾绞痛、脂肪肝,处方以舒泌通胶囊、盐酸左氧氟沙星片、双氯芬酸纳缓释胶囊进行治疗;第三次入院检查:T:36.5℃,P:68次/分:R:18次/分,BP:110/90mmHg,检查完后徐某某离开医院但并未到家,于次日凌晨死亡。张某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某某尸体进行尸检明确死因。经鉴定,徐某某系心血包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并窒息死亡。 张某认为,徐某某死于心脏问题,而徐某某在卫生院治疗3次,院方均未发现患者心脏存在问题,在徐某某住院后也未做常规的入院心电图检查,延误了徐某某的治疗。某卫生院在诊治徐某某过程中存在过错,对徐某某的死亡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院方则认为,患者无心脏病史也无家族遗传史,卫生院硬件设施有限,无法检测出患者病情实属正常,卫生院要求家属做医疗事故鉴定后愿意根据鉴定结果承担责任。据此,张某表示,徐某某年仅18岁却因病去世,给家庭及亲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死者的家庭又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困难,医疗事故鉴定已经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做过一次,经鉴定徐某某系心血包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并窒息死亡。 调解员进一步了解情况后,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调解员指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徐某某从病发到死亡的3天时间内均到卫生院进行检查。卫生院在按肾绞痛、慢性胃炎治疗2天后,在患者徐某某的病并未好转的情况下收其住院治疗,治疗方案仍往腰痛、肠炎方向观察治疗。虽然乡镇卫生院在医疗设施及医疗经验技术方面存在一定局限,但在患者治疗2日后病情毫无好转的情况下应当引起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建议患者转诊到县级医院检查。在这一点上,卫生院是存在一定过失的,对患者徐某某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次,院方在收患者徐某某入院时,按照医疗惯例,院方给患者做的常规检查中应当包括心电图检查,而院方不知为何并没有安排患者做此项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患者错过治疗时机。因此,对此次医疗纠纷某卫生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虽然在此次医疗纠纷过程中,院方存在一定责任,但是对于急发、且隐蔽性强的心脏类病在诊断上确实不易。加之乡镇级卫生院的软硬件设施条件有限,在治疗患者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也是可能的。院方已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因此可减轻某卫生院的赔偿责任。 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关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等规定,测算出了具体的赔偿数额,提出以下调解意见:1、丧葬费:95688元/12个月X6个月=47844元;2、死亡赔偿金:9862元X20年=197240元。两项共计:245084元,某卫生院虽存在一定过失,但已做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可减轻某卫生院的损害赔偿责任。经过几轮的沟通协调,最终双方同意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由某卫生院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纠纷就此调解成功。
【调解结果】
镇调委会根据人民调解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以下调解协议: 1.某卫生院一次性支付患者家属张某赔偿金人民币80000元整。 2.某卫生院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一次性支付解决本纠纷全部费用。
【案例点评】
本案纠纷所涉及的是医疗纠纷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可能激化医患之间的矛盾,造成不良影响。镇调委会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了解案件事实,分析争议焦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调解建议。 此次案件中,受理矛盾纠纷的调委会在得知当事人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时高度重视,抽调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以最快的速度制定调解方案,及时组织双方调解,充分体现了调解员为民解忧、为民解难的认真负责态度。调解员从法、理、情的角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反复做工作,用耐心、细心和热心着重引导双方互谅互让。经过调解员的调解,双方就医疗赔偿金问题达成了协议,也都尽可能站在对方当事人的立场考虑问题。本案涉及的是医疗纠纷,一定要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去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医疗纠纷的争议焦点问题,一定从医患双方实际出发,向当事人提出最合理的调解方案。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努力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