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工人刘某某工伤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刘某某经人介绍到贵州省赤水市XX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新雨大厦项目从事泥工工作,公司为刘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 2019年12月30日,刘某某在该工地作业时不慎摔倒受伤,随即被送往赤水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右膝髌骨骨折。共住院46天。 出院后,刘某某向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2月20日,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刘某某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属于认定工伤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2020年7月16日,遵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确认刘某某为十级伤残。 XX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刘某某医疗费,但未按规定给予其他工伤待遇赔偿。无奈之下,刘某某来到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法援中心在了解案情后,即告知其符合《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随即依法指派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受援人,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对案情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协助刘某某起草仲裁申请书,向赤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20年10月19日,赤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刘某某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同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的权利,也是工伤职工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赤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在其主持调解下,在承办律师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 (一)解除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赤水市XX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由赤水市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前支付申请人刘某某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8500元。 (三)申请人刘某某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不得再主张其他权益。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工伤待遇)纠纷案,承办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协助受援人刘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庭审中,承办律师抓住工伤保险待遇这一关键问题,据理力争,受援人刘某某最终依法获得赔偿18500元,法律援助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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