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周某某,男,1990年6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为新疆乌苏市。周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3日经新疆兵团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2016年3月25日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看守所送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屯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屯监狱三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周某某提请减刑案。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连续三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综合累计分1922.49分,监区排名第十名,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周某某提请减刑,同时建议对周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相关材料、提请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周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的减刑建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将上述材料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8月16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新疆兵团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周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作出“罪犯周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9月13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周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周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会议审议决定对周某某提请减刑。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兵团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7日,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