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71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2016年6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5月15日,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对拟纳入社区矫正的报告人陈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的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大方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大方县司法局收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立即组织人员围绕对被告人陈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经过调查走访陈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制作了调查笔录,根据其调查材料和陈某所居住的社区出具的证明及担保人的相关情况材料形成书面评估意见,于2016年5月20日上报大方县司法局研究,经大方县司法局研究决定出具了调查评估报告,于2016年5月21日向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寄送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接收情况 1、2016年6月17日,大方县司法局收到了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对罪犯陈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6月18日送达了回执。 2、2016年6月20日,陈某到大方县司法局报到。大方县司法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其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要求其居住地司法所积极为陈某办理入矫相关手续,纳入正常管理。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助理员、乡综治办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陈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乡综治办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陈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其居住地司法所一楼办公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陈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周电话汇报、每月8小时社区服务、每月8小时学法、月见面谈话、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司法所还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宣告后,司法所对其进行了教育,告知其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通过通过入矫宣告和教育,增强了陈某的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管理的开始。在本案例中,司法所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和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