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特钢”)于2003年10月8日注册成立,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8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2500万美元。公司股东分别为诸暨市宝泽废旧物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泽公司”)、法瑞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瑞公司”),其中宝泽公司认缴出资额216万美元,占注册资本20%,法瑞公司认缴出资额86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80%。住所地:浙江省诸暨经济技术开发区千禧路28号,法定代表人:章某某。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钛合金材料、合金钢材料、不锈钢材料、不锈钢制品及其它新型合金材料。 友谊特钢于2005年正式投产,公司有电炉3台,LF炉1台,美国普莱克斯产AOD精炼炉2台,连铸机1套。同时拥有完善的配套附属设施,110KV变电所一座,2500方制氧站1座,并有环保、除尘、排污、水处理等系统。 近几年以来,友谊特钢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进行外延式发展,又因过度扩张导致财务成本居高不下,并出现企业的盈利难以弥补巨额亏损等情形。2013年上半年起,友谊特钢受区域金融风波、行业不景气、钢铁价格下跌、银行压贷等外部大环境影响,导致资金链断裂而陷入困局,爆发债务危机。2013年下半年起众多债权人起诉友谊特钢,职工也通过仲裁方式要求企业支付工资;2013年12月,友谊特钢正式停产。 2014年11月28日,友谊特钢股东宝泽公司、法瑞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友谊特钢破产清算。2015年1月29日友谊特钢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015年3月5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友谊特钢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和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联合管理人,后将该案交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院审理。
【争议焦点】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等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对友谊特钢接管后的资产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友谊特钢有限公司现存资产除土地和厂房之外,主要为不锈钢冶炼及其配套设备,如果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通过资产清理和评估价值仅为6000多万元并已设定抵押,而债务约为12.6亿元。因此,这些冶炼设备如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势必导致友谊特钢主要资产价值严重减损。同时行业市场准入和相关许可在破产清算条件下并不能转让或让渡,职工债权和国家税收债权无法保障,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几乎为零。因此,只有在友谊特钢主体资格也即企业继续存续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其价值最大化。 由此通过破产清算和重整比较分析,管理人认为,单纯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不利于破产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也不利于保护包括国有银行在内的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唯有重整程序才能发挥出企业资产的整体价值和产能许可,并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并且之前已有意向投资人对友谊特钢重整表示了兴趣。 但如何引入重整投资人以及如何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等问题,为此,管理人多次组织团队成员进行法律分析和商业价值的判断,最终形成一致意见,拟定了友谊特钢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整体思路和战略目标。
【律师代理思路】
管理人确定的友谊特钢重整计划代理思路:将友谊特钢名下的列入重整计划的实物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给重整投资人,而重整投资人提供相应的偿债资金,并无条件帮助、配合及协助新友谊特钢和管理人执行重整计划,从而有条件受让或者指定第三人受让取得友谊特钢股东无偿让渡的全部出资,友谊特钢因此保持主体资格存续。重整投资人提供的资金和剥离的资产处理所得价款同时纳入友谊特钢重整计划偿债资金并由管理人对各债权人进行清偿。具体步骤如下: (一)先引入重整投资人再启动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程序。 鉴于,友谊特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前已经停产1年多,仅依靠债务人自身条件和能力根本无法恢复生产、也没有任何偿债能力。在没有战略投资人注入新的资金情况下,友谊特钢是没有重整的可能。故,管理人在确定破产重整的战略目标后,将招募确定重整投资人作为本案的重中之重。对此,管理人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招募投资人: 1.自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期间,管理人在“我的钢铁网”、浙江法制日报刊登投资人招募公告,并利用微信公众号推送等方式招募重整投资人。 2.充分发挥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章某某积极性,由其出面联系接洽投资意向人以及潜在投资者。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管理人先后与浙江滨海金属、北京鸿泰嘉富、上海文系投资等多家重整投资人意向人进行接洽和商谈。2017年起,杭州龙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潜在投资人与管理人联系,表示重整的意向,并开展对友谊特钢的尽职调查。 2017年4月12日,管理人通过媒体等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同年4月20日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了杭州龙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重整投资人,并双方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依据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将出资人民币1.185亿作为偿债资金。这样,友谊特钢向重整目标迈出了关键而坚实的一步。 (二)经债务人出资人即股东申请将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根据上述规定,当企业符合破产法规定情形,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对于破产清算转重整程序,仅规定在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允许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向法院申请重整。但,对于由债务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由清算程序转化至破产重整程序,究竟由哪一方主体提出,破产法并没有规定。 考虑到本案由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程序对各债权人均有利,债权人会议通过友谊特钢重整计划草案可能性较大。且,债务人股东,以股东会决议等形式作出自愿无偿将全部股权转让重整投资人等意见。故,管理人拟定了先确定重整投资人,后仍由债务人的出资人即股东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
【案件结果概述】
2015年7月4日,管理人组织召开了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管理人先后与多家重整投资人意向人接洽和商谈。 2017年4月20日,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方式竞价方式确定了杭州龙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重整投资人。 2017年5月31日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商破字第3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7年5月31日起对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017年6月4日获得除有财产担保权组以外的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和出资人组的同意,后经管理人与有财产担保权人协商后同意重整计划草案。至此,各组表决全部通过。 2017年6月12日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商破字第3号之七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批准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2017年8月16日,重整投资人提供的人民币1.185亿偿债资金全部到位,各项清偿计划有序展开。
【案例评析】
(一)友谊特钢是浙江省钢铁制造企业首例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破产重整成功案例的典范。 管理人在调查中发现,友谊特种合金钢并非去产能的对象,产品也有市场,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清算简单重整难,但破产重整比破产清算更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从这个角度出发,管理人选择了一条艰难的路径。 通过公开招募方式选定重整投资人,由投资人提供偿债资金,这样既保护了企业现有生产力和无形资产,也让普通债权人能获得一定比例的清偿,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友谊特钢破产重整成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友谊特钢公司拖欠的涉及170余名职工的职工债权400多万元得到100%的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从零到10万元以下40%,10以上按2.5%比例清偿。同时,公司所欠近500万元税款得以全额清偿。企业重生后,盘活了土地、厂房等固定资产,预计每年可带来逾千万元税收,并可提供150余人的就业岗位。管理人成功办理该案,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三)友谊特钢重整成功后,引起社会各界媒体广泛关注,社会效果良好。 友谊特钢重整成功后,人民法院报、浙江法院新闻网、 浙江在线、诸暨日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纷纷对友谊特钢重整案件进行多方位、连续报道,肯定了该案件取得的社会效果。
【结语和建议】
本案经过两年多时间管理人的不懈努力,在供给侧改革去产能的大背景下,通过招募重整投资人成功由破产清算程序转破产重整程序并通过重整计划,使债务人企业产能得以保留,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从而使职工、债权人利益得到全面保护,对诸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通过本案的办理,也对管理人带来了服务理念转变,即在当下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条件下,律师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应当以社会责任和担当为己任,勇于探索,在法律和职业的框架范围内尽可能多采取法庭外的兼并重组,法庭内的破产重整。将救治“生病企业”作为首选和第一目标,真正实现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产法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