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温暖着鳏寡孤独者的心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7日,湖南省岳阳市湘北公证处公证员接待了一位神情悲伤的老人,他来公证处想立遗嘱。经过询问,这位老人的儿子(未婚无子女)已去世,老人于1990年离异后至今未再婚。现老人年岁已高,体弱多病,生活无力打理。现在,老人急需专人照顾,为此老人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详细询问了老人,了解到老人名下有房屋一套,坐落于岳阳楼区XX社区,建筑面积:142.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XXXX号。同时也了解到老人在岳阳还有两个亲弟弟,其中小弟弟的媳妇表示有时间有能力照顾老人,老人愿意通过立遗嘱将房屋留给小弟媳,并希望小弟媳能帮助他打理日常生活并负责他的生、养、死、葬。但是,老人的小弟媳担心时间长了,老人的思想会有变化,心存顾虑。通过了解老人的家庭情况,公证员建议老人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并把遗赠扶养协议的意义、生效时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详细的讲解给老人听。第二天,该老人与其弟媳一同来到公证处申请并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拿到公证书后,老人终于放下了心中的孤独,能够在小弟媳的照顾下安度晚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是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嘱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要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 二是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嘱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 三是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嘱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四是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嘱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是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可分为对当事人双方的内部效力和对其他人的外部效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遗赠人:刘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扶养人:陶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人、扶养人于二○一八年四月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经查,遗赠人、扶养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陶某某系遗赠人刘某某的弟媳。遗赠人、扶养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意思表示真实。 兹证明遗赠人刘某某与扶养人陶某某于二○一八年四月十日在岳阳市,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韩博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均属实。 《遗赠扶养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成立,遗赠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岳阳市湘北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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