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市谢某遗嘱信托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当事人谢某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公证处,提出因处分财产需要,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经过与当事人及律师的详细交谈,经办公证员了解到谢某的家庭情况如下:谢某早年离异,现为单身人士;与前夫生育有一子(已成年);谢某的儿子已婚,育有未成年女儿;谢某父亲已去世,母亲健在(此前已提供养老资金,做了妥善安排)。谢某的诉求:(1)保障本人、儿子的日常生活、医疗、养老、教育等支出;(2)对孙女未来的成长及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及保持;(3)实现相关资产的安全隔离,从而达到家族财富的保护、管理和传承的目的。 在了解到谢某的家庭情况及具体诉求后,经办公证员认为谢某关于传承的要求是一般遗嘱无法实现的,即使是附条件的遗嘱,也无法达到立遗嘱人资产优先保障个人及分批次、按比例分配资产及其收益的愿望,只有采用信托为主的法律工具,才能实现谢某的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第13条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与普通遗嘱相比,信托遗嘱不直接指定遗产(即信托资产)的继承人,而是以信托的形式,由受托人在委托人去世后对遗产进行管理,并根据信托的内容就信托资产及其收益对受益人进行分配。信托遗嘱在财产传承方面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受托人仅依照委托人的意志进行财产管理,不受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干涉。遗嘱信托还可以突破现行法律障碍,实现更好保护继承法上的弱者、有效防止受益人随意挥霍财产等特殊意愿,有效弥补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 与谢某进一步沟通后,经办公证员拟定了以谢某为委托人,其子为信托受托人、谢某、其子、孙女为受益人的遗嘱信托的解决方案,满足了谢某关于家族财富传承的诉求。当然,此案例的特殊之处,不仅包含遗嘱人去世后受托人的信托内容,还包含了立遗嘱人尚在世时受托人的信托内容。 通过办理公证,公证处审查了遗嘱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了相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并将办理遗嘱公证的有关信息上传到全国公证管理系统,这些公证措施提升了信托的公示效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谢某(姓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谢某(姓名)于2020年XX月X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X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右手拇指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谢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南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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