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杨某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委托书记载“2019年7月1日杨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现病情稳定,委托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某某中医院住院病历(号201910544)摘录:杨某某,男,66岁。于2019年7月1日住院治疗。查体:头颅大小正常,无畸形、无压痛、凹陷及包块,眼睑无水肿,结膜无出血,眼球无突出,巩膜无黄染,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耳廓正常,外耳道无异常分泌物,乳突无压痛,听力正常,鼻外形正常,无异常分泌物。辅查:CT示:1、左侧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2、左侧颞叶少量脑挫伤3、右侧颞骨骨折4、右侧乳突气房内及蝶窦积液,符合颅底骨折征象5、右侧颞、顶部软组织肿胀及皮下血肿6、右肺上叶及两肺下叶挫伤7、右侧1、2、3、4、5、6、7肋骨骨折,右侧胸膜增厚及局部软组织损伤。出院诊断:一、开放性颅脑损伤(1、右侧脑脊液耳漏2、蛛网膜下腔出血3、左侧颞叶脑挫伤4、右侧颞骨骨折5、颅底骨折6、右侧颞、顶部软组织肿胀及皮下出血)二、胸部损伤(1、右肺上叶及两下叶挫伤2、右侧第1-7肋骨骨折)三、右肘部皮肤擦伤,四、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杨XX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检查日期:2020年4月3日) 被鉴定人神志清,精神可,营养中等,查体合作,能陈述事发经过。自述头疼、头晕,胸痛、胸闷,右耳听力下降。辅查:CT(200787)示:1、脑实质内未见异常密度影2、右侧颞骨线形低密度影、骨折线模糊3、右侧第1、2、3、4、5、6、7肋骨局部骨皮质增厚。复阅2019年7月1日CT(86658)示:右侧上胸壁软组织增厚,右侧第1、2、3、4、5、6、7肋骨骨折,边缘锐利。余未见明显异常。 3、阅片所见 2020年4月3日CT(200787)示:1、脑实质内未见异常密度影2、右侧颞骨线形低密度影、骨折线模糊3、右侧第1、2、3、4、5、6、7肋骨局部骨皮质增厚。 2019年7月1日CT(86658)示:右侧上胸壁软组织增厚,右侧第1、2、3、4、5、6、7肋骨骨折,边缘锐利。

【分析说明】

1、根据委托单位所提供的杨某某损伤的案情、病史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本所鉴定人检查所见,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杨修民于2019年7月1日因交通事故致伤,伤后在杞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CT示:CT示:1、左侧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2、左侧颞叶少量脑挫伤3、右侧颞骨骨折4、右侧乳突气房内及蝶窦积液,符合颅底骨折征象5、右侧颞、顶部软组织肿胀及皮下血肿6、右肺上叶及两肺下叶挫伤7、右侧1、2、3、4、5、6、7肋骨骨折,右侧胸膜增厚及局部软组织损伤。诊断明确,损害后果客观存在。且现在病情稳定,已达鉴定时限。 2、被鉴定人杨某某因外伤致其右侧第1、2、3、4、5、6、7肋骨骨折,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3 7)条之规定已构成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杨某某因外伤致其右侧第1、2、3、4、5、6、7肋骨骨折,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3 7)条之规定已构成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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