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黄某与刘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平舆县某镇某村村民刘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舆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95万元。刘某的姨夫张某找到平舆县建材市场商户黄某,希望黄某能够为刘某提供担保。在张某的劝说下,黄某以其名下商铺与邮储银行订立抵押合同,为该贷款合同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因刘某无力偿还,黄某代刘某归还邮储银行本息共101万元。黄某代还后,其生活和生产经营面临很大困难。黄某多次向刘某主张偿还钱款,刘某皆不予理睬。为了减少经济损失,2021年4月某日,黄某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受理后,随即与刘某电话联系,向其表示,黄某已在调委会申请调解,询问其是否同意进行调解,并告知在调解过程中的相应权利和义务,刘某表示接受调解。调解员和双方约定一周后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员到邮储银行查询黄某的还贷记录和邮储银行与刘某签订的贷款合同和与黄某签订的抵押合同,向张某处了解刘某贷款使用情况。仔细核查黄某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经过调查,调解员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为调解做了充分的准备。 一周后,黄某、刘某来到调委会。调解员向双方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因此,在黄某承担了担保责任,向邮储银行归还本息101万元后,黄某享有在所承担的101万元的范围内向刘某追偿的权利。 刘某对黄某的担保行为和代还101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刘某表示因自己投资失败,目前维持个人生活非常困难,更没有能力偿还黄某101万元。黄某表示,可以接受要求刘某分期付款,每月还款30万元,还完为止,刘某对此不作任何表态。刘某称,并非自己不想还款,自己投资失败欠下很多钱,实在无力承担还款责任,请求黄某夫妇能延缓还款期限。黄某妻子听后情绪激动,调解员见状,立即暂停了调解,约定次日再行调解。 刘某离开后,调解员一方面安抚孙某情绪。另一方面继续向黄某夫妇了解情况。孙某表示,他们夫妇二人和刘某并不熟悉,只是和刘某的姨夫张某是干亲关系,是张某多方做工作,才同意为刘某贷款提供担保,但没想到刘某生意投资失败,贷款不能及时向邮储银行归还。 调解员及时调整调解方案,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调解员首先和刘某进行沟通,刘某表示自己同别人合伙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由于资金紧张,便向邮储银行贷款,此外还借了部分“高利贷”。但几栋商品房竣工后销售不佳,资金未能及时回笼,导致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所欠贷款也无法偿还。调解员明确指出,刘某应及时止损,先清偿黄某欠款,否则一旦被黄某起诉,其财产会被冻结、个人征信也会收到影响,这也间接影响其房产销售。而刘某所欠“高利贷”,因其本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过高的利息是不被支持的,在后续的还贷中,调委会和法律顾问也会给予其相应的法律帮助。 经调解人员耐心劝解,刘某表示愿以其开发建设的两套商品房抵偿给黄某。调解员及时与黄某取得联系,询问是否能接受此种还款方式,黄某表示需要与妻子商量。三天后,调解员再次组织刘某和黄某夫妇到调委会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指出刘某目前的困境,确实无资金向黄某还款,因此只能将两套商品房折价抵偿给黄某。黄某夫妇表示,经过商量,不愿意接受以房抵债,目前该商品房未办理产权登记,对外出售比较困难,一时很难回款。刘某听后告诉黄某,所建商品房五证齐全,办理不动产登记只是时间问题。黄某夫妇表示同意以房抵债。调解员立刻通知双方到调委会进行调解,经双方和购房者一同去看房和确认购买意向后,最终达成以房抵债和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双方协商一致意见后,达成如下协议: 1.刘某以优惠价将自己投资建设的某小区1号楼2单元一楼东、西户两套商品房抵偿给黄某夫妇,建筑面积分别为112平方米、136平方米,共折合101万元。 2.两套商品房由刘某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权属证书,费用由刘某负责。 3.在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权属证书期间,刘某不得再次出售或抵押该房屋,并保证房屋无任何纠纷,否则要立即归还黄某101万元。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担保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应承担的债权债务无异议,但借款人由于经营出现困难,没有能力以资金的形式偿还给担保人,调解员准确运用法律法规,理清调解思路,及时调整调解方案,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分别给纠纷双方做工作,从法、理、情上启发疏导,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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