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是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某镇人,无业期间,听说带游客去景区香店买香可以得到回扣。于是,从2017年起,王某先后四次通过带外地游客去香店买香收取回扣。2017年9月15日,王某在青阳县高速路口附近,拦下一辆外地轿车后,以搭乘顺风车为由上了车。该轿车行驶至景区途中被青阳县公安局民警拦下,将王某带到派出所询问,以涉嫌诈骗对王某进行刑事拘留,羁押在池州市看守所。 在进入看守所时,管教民警告知王某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及程序等相关知识。9月25日,池州市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向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法律援助中心转交了王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和相关材料。九华山风景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王某系被羁押犯罪嫌疑人,且近亲属无法通知,符合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荣方鸿承办此案。 9月28日上午,承办律师前往池州市看守所会见王某,了解到:王某曾经先后四次带领香客买香收取回扣400余元,2017年9月15日在搭乘的顺风车上和游客搭讪,尚未向游客推销相关香店和庙宇寺院,即当时没有发生带领香客前往香店购买香烛的犯罪事实。 承办律师认为,此案属于侦查阶段辩护,应尽快、尽早入手。在会见王某后,承办律师到青阳县公安局向办案民警了解案情及涉嫌罪名。综合会见和了解的案情,承办律师认为,王某涉嫌诈骗证据不足,且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故向侦查机关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 王某所得利益数额较小,达不到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0元为起点。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0万元为起点。本案中,王某仅获取回扣款400余元,远达不到5000元的底线,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条件。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涉嫌诈骗罪名不能成立。 青阳县公安局最终采纳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7年10月13日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撤销王某涉嫌诈骗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在侦查阶段改变案件定性的成功案例。承办律师充分把握侦查阶段辩护的有效时间,针对涉嫌罪名作出辩护,获取侦查机关的认可并撤诉,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虽然未构成犯罪行为,但违反了国家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相关规定,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对诱导游客烧高香的行为,公安机关通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