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县于某家属与桑某、王某、李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某日,锦州市义县某镇某村于某到本村某组去买毛驴,遇见了平时关系较好的某组村民桑某、王某,三人相谈甚欢。谈到饭点,王某主张一起到桑某家去喝酒,桑某也欣然同意,同时邀请同组村民李某一并前往。席间王某提出喝点白酒,桑某、于某、李某均未反对,桑某拿出自家的白酒招待大家,四人都喝了两杯白酒的时候,于某有些醉意。在桑某倒第三杯酒的时候,于某没有推托,王某、李某虽看出于某已经不胜酒力,但未加劝阻,并夸赞于某酒量渐长。酒足饭饱之后,于某充满醉意,走路不稳,执意骑自己的摩托车回家,而桑某、王某、李某三人对于某骑车行为不但未加阻止,也未护送其回家。于某骑车在回家途中意外摔伤致死。于某的家属得知于某是在和桑某、王某和李某三人一起喝酒后死亡的,便将尸体冷冻未给于某操办后事,于5月某日会同亲戚朋友等30余人,来到桑某、王某和李某家里大吵大闹,要求三人给予赔偿。双方各执一词,不能达成统一意见,情绪激动,部分人甚至开始有了互相推搡的行为,有引发恶性事件的危险。 有村民联系村主任前来处理。村主任等村干部赶到现场后,将两拨人分开,告诉双方要控制自己的情绪,并让村民分别把双方的当事人和亲友领到就近的邻居家,避免双方再次接触,并劝说双方通过调解或诉讼解决纠纷。桑某、王某、李某和于某家属在村主任的劝说下,同意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解决双方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受理了该调解申请。调解员安抚双方情绪后,展开事实调查。桑某将邀请于某吃饭的来龙去脉详细叙述,于某家属对事情经过没有异议。调解员单独对于某家属展开调解,稳住其悲愤和激动的情绪,劝说于某家属冲动不能解决问题,事情可以协商解决。于某家属认为于某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因为和桑某三人喝酒而在醉酒状态下骑行回家,导致摔伤致死,现在家庭生活难以为继,要求桑某、王某和李某赔偿10万元。 在了解了于某家属的要求后,调解员又来到桑某、王某和李某三人面前,告知了于某家属的赔偿要求。三人听后,表示不能接受,三人一致认为,于某是酒后回家途中自己意外事故死亡,与他们三人没有任何关联,于某家属没有理由要求他们三人赔偿。调解员向他们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饮酒聚餐时,共同聚餐及饮酒人之间应当存在相互提醒、劝告少饮酒并阻止已过量饮酒的人停止饮酒的注意义务,明知过量饮酒会导致饮酒人身体受到伤害,而未予以劝阻,应认定行为人存在让其他饮酒人醉倒的主观故意。在过量饮酒后,未尽到护送照顾的注意义务,如因酒后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其他共同聚餐及饮酒人均构成民法中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受到损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调解员语重心长地劝说桑某、王某和李某,四人共同饮酒,彼此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某饮酒后的反应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均应积极避免饮酒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桑某、王某和李某三人在知道于某骑摩托车回家时,理应进行劝阻、制止、护送或者通知其家人,但三人未尽到此义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作为朋友,于某酒醉状态离开,三人作为朋友没有及时劝解和护送,于某在回家途中意外死亡,没有尽到安全监护的责任。因此在经济上应该对于某的家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对死者也是个安慰。另外,由于是在桑某家喝的酒,所以桑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提出喝酒的主张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是被桑某和王某邀请的,是三人中责任最轻的。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必将费时、费力、费心,结果也是判决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三人听了调解员的解释说明后,不再坚持拒不赔偿的观点。 掌握了三人的心态后,调解员又回到于某家属和亲戚处,向他们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解释说明,虽然于某是与桑某三人饮酒后回家途中死亡的,但于某作为成年人过量饮酒,自身有很大责任,不能把所有责任都推到桑某三人身上,劝说于某家属换位思考,适当降低赔偿额度。就这样,经过调解员多次往返于双方当事人,对其展开教育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 桑某补偿死者于某家属人民币1.1万元,王某补偿死者于某家属人民币9千元,李某补偿死者于某家属7千元,三人共计补偿于某家属人民币2.7万元,当场交付。于某家属对桑某、王某、李某三人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事后,调解员对此案进行了回访,于某家属已经收到桑某、王某、李某补偿的2.7万元。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是调解成功的关键,调解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村级调解员参加培训,聘请法律专业人士讲解法条内容,进一步提高调解员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培训,开展以案说法交流,调解员将纠纷拿出来和大家一起进一步研讨,共商调解方法和适用法条,熟练掌握并在此基础上运用调解技巧,从而使调解员共同进步,共同提高,切实增强为民排难解忧的本领,更好的为群众服务。真正实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疑难复杂纠纷不出镇”的工作目标,矛盾不激化、不上交,真正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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