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吴某某,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2014年6月12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2014)门刑初字第7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2014年11月2日调入北京市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8月4日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2020年2月17日。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减刑提请程序:2018年8月6日,北京市监狱二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罪犯吴某某能够始终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并很好地完成了学习作业和劳动任务。二监区全体警察认为,罪犯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二)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减刑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吴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吴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检察机关派员应邀列席会议,会上未提出异议。会后监狱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四)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未提出异议。 (五)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吴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吴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吴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六)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罪犯吴某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及案卷材料抄送至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吴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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