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1日起,刘某某、韩某某合伙承租了全椒县六镇镇某村某组王某某等31户村民的农田用于栽种培育苗木等,双方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书》,协议约定了31户村民出租土地的亩数、租金按每年500元/亩计算、租金支付期限和方式等条款。协议签订后,31户村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刘某某、韩某某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租金。31户村民多次找刘、韩二人催要租金,并向村、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但因刘某某、韩某某之间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后经村、镇人民政府指引,该31户村民向当地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反映,欲寻求法律援助,希望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他们的问题。考虑到涉案人数众多、案件在当地影响较大,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者站立即将情况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报告,因该31户村民大多年老体弱,全椒县法律援助中心开通“绿色通道”决定提供上门服务,于2019年9月20日派工作人员和律师前往该村实地了解情况,经核实,王某某等31户村民反映事项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11项的规定,全椒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现场为31户村民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同时指派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孙章、汤广远律师承办该案。 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31户村民的陈述并仔细查阅相关案件材料。由于刘某某和韩某某发生根本分歧一直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31户村民一致要求解除协议。承办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在诉讼前该31户村民应通过书面方式履行相应的催告程序。承办律师还就租金的支付、土地归还期限以及土地上栽种的苗木的迁出等问题逐一与31户村民进行核实并商定诉讼方案。 2019年10月8日,在准备好全部31名村民的诉讼材料后,承办律师来到全椒县人民法院立案。2019年11月15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他当事人依法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发表代理意见:第一,该村王某某等31户村民与刘某某、韩某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该协议应合法有效;第二,该村王某某等31户村民在诉讼前已向刘某某、韩某某送达了《催告通知书》,刘某某和韩某某在合理催告期限内未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享有协议解除权,31户村民要求解除协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第三,如法院支持31户解除协议,刘某某、韩某某应在限定的期限内归还土地,并将土地上栽种的苗木迁出;第四,刘某某、韩某某应按协议约定支付拖欠的租金直至土地实际归还之日止。 庭审中,韩某某认为:其已按照约定将其应承担的租金支付至2018年度,自2019年开始没有支付租金。刘某某未到庭未予答辩。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判决:一、解除原告王某某等31户与被告韩某某、刘某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书》;二、被告韩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对案涉土地共计141.34亩承包地上的苗木予以迁出;三、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等31户2017年租金3535元、2018年租金35335元,共计70670元;四、被告韩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对案涉141.34亩土地按500元/宙/年的标准向原告王某某等31户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案涉土地实际归还之日止的租金 。王某某等31户村民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在立案前,王某某等31户村名多次向村镇等部门寻求帮助未果,累积了一定的负面情绪,全椒县法律援助中心得知情况后启动绿色通道,第一时间派员赴现场了解案情,在审核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后,及时现场为31名村民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手续。这一系列便民举措不仅第一时间安抚了该31户村民激动的情绪,维护了社会稳定;更起到了积极引导村民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权,向村民宣传法治理念,鼓励村民知法、懂法、守法的重要作用;最终,在承办律师帮助下案件胜诉,成功维护了该31户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该村村民的高度认可和评价,彰显了法律援助便民、为民的职能作用和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