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市涉服刑人员子女收养协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一对夫妇王某、李某带着一名5周岁的儿童舟舟(化名)来到公证处咨询,称舟舟(化名)的生母病故,生父两年前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正在监狱服刑。王某、李某夫妇收养舟舟需办理收养的相关手续,由于舟舟的生父无法亲自到外地民政部门办理送养手续,现来到公证处咨询是否可以通过办理公证解决目前难题。 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的最重要原则是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公证员首先向夫妇二人全面细致的了解了舟舟的基本情况。舟舟的生父原是一个贫困村的村民,父母双亡,家庭贫困,没有什么劳动技能也没有什么收入,一直靠低保为生,年过半百才与舟舟的生母结婚,并生育了舟舟。两年前,舟舟的生母病故以后,舟舟的生父冲动之下犯罪被捕,其他亲属、朋友或没有能力、或没有意愿帮助抚养舟舟,舟舟当时面临着无人抚养的困境。征得舟舟的生父同意后,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将舟舟委托给王某、李某夫妇二人代养。王某夫妇二人结婚十多年因身体原因导致不孕,接回舟舟以后非常欣喜,一直抚养至今。夫妇二人均受过高等教育,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和房产,谈吐得体。尤为关键的是,在与公证员面谈的整个过程中,夫妇二人一直密切关注并合理满足舟舟的需求,体现出其确实具有照顾、管理、教育、保护舟舟的能力和主观意愿。公证员又与舟舟进行了温柔亲切的交流。舟舟现就读幼儿园中班,表现活泼开朗,并已称呼王某夫妇为“爸爸”“妈妈”。可以看出来,经过两年多的代养,舟舟与王某夫妇之间已形成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和良好的相处模式。 经向王某夫妇及舟舟了解基本情况后,公证员对送养人、被送养人和收养人三方的情况进行细致的审查,并向相关的民政部门、工作单位进行了核实。当地民政部门已经接受了王某夫妇收养舟舟的申请,启动了相应的审查程序。舟舟的生父现已无力抚养舟舟,符合单方送养的条件,舟舟的外祖父母均表示放弃优先抚养权且已探视并知会过舟舟的生父,舟舟的生父也已表达了愿意办理送养的意愿;舟舟情况特殊,一直处于民政部门的管理和关注之中,符合被送养的条件;王某、李某夫妇具备收养法规定的各项条件,且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强烈的收养意愿和相应的抚养能力。 公证处经过周密的准备,公证员和王某夫妇一同来到了监狱会见了舟舟的生父。公证员将收养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和告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对收养协议书进行了完善,进一步阐释了经依法登记产生的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收养人损害舟舟的利益时的救济途径,最后顺利的为双方当事人办理了《协议书》的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桂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协议人): 甲方:王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 李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 乙方:高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在XX监狱服刑。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方王某、李某与乙方高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该协议书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王某、李某与高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协议书上甲、乙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右拇指印均属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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