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许某某,男,1973年2月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居住地厦门市湖里区。2022年1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2022年2月,许某某到湖里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司法所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委托对许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工作基本情况 许某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与其本人沟通交流、实地查访其家庭情况、工作情况及同事关系,了解到以下情况:许某某自主创业,当前公司企业法人虽为其妻子,但公司实际经营的执行人为许某某。因公司与供货方签订长期合同,每周二都有货物从金门进口到泉州后渚港,每次都需许某某前往泉州后渚港办理货物清关手续。 (二)提出申请情况 许某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能够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积极参加湖里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社区矫正期间因公司业务需要,许某某每次在泉州后渚港办理货物清关手续时都需到码头、海关、外代等多个部门办理,虽然办理货物清关手续繁杂,但许某某长期与这几个部门打交道,不仅情况熟悉,而且协调沟通较为顺畅,如果要临时换别人去办理,不仅担心其一时无法胜任,还存在遇到紧急问题时无法现场做决策,直接导致公司受损的风险。许某某根据公司实际,于2022年2月正式向司法所提交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是许某某为公司实际执行人,每周二需前往泉州市后渚港办理货物清关手续,特申请经常性跨泉州市丰泽区后渚港活动。 (三)依法审批情况 司法所对许某某提供的书面申请进行初步核实,认为其申请跨市县活动的目的地为执行地相邻市,且往返的频次、路线固定,符合相关要求。司法所对其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同时根据社区矫正管理相关规定,要求许某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补充提交了工作证明、营业执照、报关委托协议、报关单等证明材料。司法所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湖里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湖里区社区矫正管理局通过审查相关材料后,认为情况属实,依法批准了许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申请,有效期为六个月,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同时告知许某某,要按申请的路线、频次进行跨市县活动,并向其发放了《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要求其在进行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时,遵守以下要求:一是不得超越所批准范围活动,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二是在批准期限内,每次往返活动前,应当将活动时间、路线、地点等情况及时报告司法所,到达泉州后渚港后报告所在位置;三是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案例注解】
鉴于许某某有充分、合理理由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司法所认真执行监督管理,强化信息化核查,要求其本人严格做好书面汇报情况,每次按时、按规定往返,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充分尊重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当权益,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确保了社区矫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