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下半年,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政府下拨产业扶持资金3136800元给临高县东英镇人民政府,并分配到东英镇下辖12个村委会中的121个贫困户对象,该项资金涉及贫困人口516人,每人6800元。东英镇人民政府接到拨款通知后,于2017年11月16日召集镇三套领导班子讨论研究决定,采取贫困户+村委会+公司的合作模式,合作开发热带高效农业,争取效益最大化,力争2018年前脱贫。为保证合作公开、公平、合法,合作协议必须办理公证。 2017年11月20日,121个贫困户的委托代理人(所在村委会)及两公司代表人共同向海南省临高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临高县产业化扶贫资金发展项目合作协议书”公证。 公证员接待双方代表后,认为这是一个公益性的公证。该公证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且关系到广大贫困户脱贫的切身利益。公证处立即指派接待公证员及公证辅助人员,深入到12个村委会27个村庄对516名贫困户的身份材料逐一进行核实,做好询问笔录。在告知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后,草拟了合作合同,为双方协商签订合作合同做好了充分准备。 2017年11月23日下午,东英镇委、镇政府在该镇政府所在地举行合作合同签字仪式暨办理公证大会。镇委、镇政府的三套班子成员,全镇12个村民委员会,贫困户代表共一百多人参加了大会。公证人员参加大会,并被请到会场主席台就座。会上,和新村委会书记陈涌宏走上主席台,走到公证员面前,激动地说:“你们不愧为咱老百姓的贴心人啊。” 公证员经过审核材料、全程参与合作协议签字仪式后,第一时间赶回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确保了121个贫困户的合法权益。 (注明:上述案例涉及到12个村委会12个公证书,这里只选一个村委会的公证书,该村委会只有两名贫困户。)
【公证书格式】
(注明:上述案例涉及到12个村委会12个公证书,这里只选一个村委会的公证书,该村委会只有两名贫困户。) 公证书 (2017)临高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 谢A,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谢B,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委托代理人:临高县东英镇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谢C,职务:主任。 乙方:海南兴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职务:董事长。 丙方:海南高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职务:董事长。 丁方:临高县东英镇农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经理。 公证事项:合作协议 申请人甲、乙、丙、丁四方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临高县产业化扶贫资金发展项目合作协议》公证。 经查,申请人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临高县产业化扶贫资金发展项目合作协议》。甲、乙、丙、丁四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的内容具体、明确,其项下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合作甲、乙、丙、丁四方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东英镇政府所在地三楼会议室、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临高县产业化扶贫资金发展项目合作协议》。甲、乙、丙、丁四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书上甲、乙、丙、丁四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均属实。 该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临高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吴干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