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男,1995年1月出生,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居住地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2017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4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2017年4月14日,杨某到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杨某一直跟随其外公外婆生活,现其外公外婆年岁已高,无力监管杨某,杨某又身患乙型肝炎跟血小板较少等病,无劳动能力,没有可居住的地方,生活十分困顿,思想十分的不稳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针对其实际需要,依法依政策对其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后,虽然他已离开学校进入社会,但其身患疾病,劳动技能低下,学历低,毫无任何从业经验,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利用其是贫困户之机,积极与劳动就业部门及扶贫工作站沟通联系,对其开展嫁接养殖等职业技术培训,促使他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为他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防止其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对其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杨某在矫正过程中已达到就业年龄,因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及技能,再者其患有疾病,在从业领域和薪资待遇上具有一定局限性,若长期无业容易造成其重新犯罪。司法所会同劳动就业部门向他提供就业信息,并指导就业,与某酒庄积极协调,让其去酒庄下属的葡萄地从事修枝施肥等工作,上了三个月的班,发现身体不适应。司法所又根据这一情况,再次与某公司联系,让其去做一名保洁员,现正在办理入职手续。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实际,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考虑到杨某外公外婆现已年老,经济条件不好,已经没有能力在照顾他,且其身患疾病,生活时常无着落,矫正小组积极与镇社保中心联系帮他协调办理了低保。 (四)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鉴于其生活困难,无居住的地方,司法所帮他申请了大米及油盐,只要没有了就到民政部门领取,不定期到其父亲现在的家里走访,让其父亲协同做好工作,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其父亲答应把现在空着无人居住的小区房让其居住,并不定期给他一点生活费,解决了杨某的吃住问题。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其特殊情况,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挽救、帮助以及保护个人隐私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宽严并济,使杨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矫正小组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协助司法所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同时增强其法治观念,帮助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要从内心深处洗涤不健康的思想污垢,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明白在社区服刑相对自由的重要性。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情况 通过社会组织、临时救助等多种渠道,适当对其进行经济帮助,在经济救助的同时考虑到其自卑、敏感的性格,注意维护其自尊,引导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培养其懂得感恩,回报社会。 (七)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针对其轻生、对生活失望、想进监狱等心理特点,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列为重点人员管理,经常对其开展谈话,保证矫正质量,扭转其错位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克服其破罐破摔,自暴自弃、轻生、重新犯罪等不良心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杨某目前心理趋于稳定,打消了轻生等念头,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他已参加临时性工作,生活积极有规律,其父亲对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也非常配合。
【小结(或反思)】
这名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自卑、敏感、易冲动,具有较强的逆反心理。同时受家庭条件、文化素质、生活环境、个人阅历等因素的限制,分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相对较差,工作人员加强人文关怀,积极对其进行适应性帮扶,在与其沟通交流中,特别注意细节,尊重其情感,保护其隐私,对他的进步和优点在集中教育时及时肯定和表扬。在矫正和教育之外,不忘帮助他树立信心,乐观处世。适当给予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帮扶和关怀,有助于稳定其思想,化解其叛逆心理,使之顺利度过矫正期,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