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法定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6日,陈某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员出示了一本《存折》,称是其公公林某生前所存,但是因为《存折》保管不当已经消磁并遗忘密码,取不出里面的存款,现在向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详细询问了林某的家庭情况,发现林某生前共有三个子女,其中儿子林某某晚于父亲林某死亡,且没有对林某的存款办理过放弃继承的手续。林某某家中尚有配偶(即当事人陈某)和一个尚未成年的女儿。因该公证涉及到转继承,经公证员细心讲解法律的相关规定,陈某家属协商一致后决定上述存款由婆婆郑某和林某某尚未成年的女儿共同继承。确定情况后,公证处主动提供上门服务,完成了对郑某的继承情况询问和笔录制作;同时,公证员前往被继承人林某的所居住地,对林某及其儿子林某某的家庭情况进行了核查,后公证处及时为郑某出具了公证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林某的儿子林某某晚于其死亡,所以林某某的继承权权利转移由林某某的妻女和母亲继承。又因本案中林某某的女儿尚未成年,根据《继承法》第六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所以林某某的配偶陈某作为林某某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遗产的权利。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郑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 福建省寿宁县XX号。 林某A,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住址: 福建省寿宁县XX号。 林某A的法定代理人:陈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 福建省寿宁县XX号。 被继承人:林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福建省寿宁县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郑某、林某A和林某A的法定代理人陈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林某的遗产,于二O一八年二月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郑某、林某B、林某C、陈某、林某A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寿宁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林某和林某某的《户口注销证明》;寿宁县A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林某、林某某的《亲属关系证明表》;陈某的《结婚证》;林某A的《出生医学证明》;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林某于二O一五年五月十二日在寿宁县医院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郑某和林某A的法定代理人陈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林某遗留的财产:存在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合计人民币肆万元整及相应的利息,账号为XXXX,其中于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存入的定期存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于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存入的定期存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林某的遗产。 三、被继承人林某的配偶是郑某;被继承人林某的儿子是林某某(于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死亡);被继承人林某的女儿林某B、林某C;被继承人林某的父亲林某D、母亲赵某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其中林某某的配偶是陈某;林某某的女儿是林某A;林某某的父亲林某;林某某的母亲郑某。 四、上述继承人均称被继承人林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郑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林某的上述遗产,林某A的法定代理人陈某代理林某A表示要求继承上述遗产;林某B、林某C均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林某的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林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林某B、林某C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林某的遗产继承权,故被继承人林某的遗产应由郑某、林某某共同继承。又因林某某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人林某某应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林某某的配偶陈某、林某某的女儿林某A、林某某的父亲林某(林某已先于林某某死亡)、林某某的母亲郑某。现陈某表示放弃上述转继承权,陈某代理林某A表示接受上述转继承权。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林某的上述遗产应由郑某、林某A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寿宁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章或签字) 二O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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